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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临时用电施工照明一般要求

  1.在坑、洞、井内作业、夜间施工或厂房、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宿舍、料具堆放场及自然采光差等场所,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设局部照明。

  停电后,操作人员需及时撤离的施工现场,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2.现场照明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对需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应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等。

  3.照明器的选择必须按下列环境条件确定:

  3.1.正常湿度一般场所,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3.2.潮湿或特别潮湿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3.3.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选用防尘型照明器;

  3.4.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防爆型照明器;

  3.5.存在较强振动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

  3.6.有酸碱等强腐蚀介质场所,选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4.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5.无自然采光的地下大空间施工场所,应编制单项照明用电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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