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消防用水量:
工厂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乘积来确定。
同一时间的火灾次数 化学工厂的火灾次数与基地的占地面积和工厂附属居住区的人口数有关。一般应满足表13—19的要求。
表13-19 工厂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
名称 |
基地面积 公顷 |
附有居住区人口数,万人 |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 |
备注 |
工厂 |
≤100 |
≤1.5 |
1 |
按工厂消防用水量最大处计算 |
>1.5 |
2 |
工厂和居住区各考虑—次 | ||
>100 |
不限 |
2 |
一次按工厂消防用水量最大处计算;另一次按工厂辅助生产设施或居住区的消防用水量较大处计算 |
注,大型工厂的各分厂、罐区、居住区等,如有单独的消防给水系统时应分别计算。
一次灭火用水量 化工厂的一次灭火用水量应根据生产装置区、辅助设施区的火灾危险性、规模、占地面积、生产工艺成熟性以及采用的防火设施情况综合考虑,全面平衡确定。
1.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计算
按表13—20的要求。
2.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计算
按表13—21的要求。
3.贮罐区消防用水量的计算
贮罐区消防用水应为扑救贮罐区最大火灾时配制泡沫用水量与贮罐消防冷却用水量的总和。
表13—20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
人数,万人 |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 |
一次灭火用水量,升/秒 | |
全部为一、二层的建筑物 |
一、二层和二层以上的建筑物或全部为二层以上的建筑物 | ||
<1.0 1.0~2.5 2.5~5.0 5.0~10 10~20 20~30 30~40 40~50 |
1 1 2 3 2 2 2 3 |
10 10 20 25 |
10 15 25 35 40 55 70 80 |
表13—21建筑物的室外消防用水量
建筑物体积(m3) 建筑物一次灭火用水量(升/秒) 耐火等级 |
≤1500 |
1501~3000 |
3001~5000 |
|
20001~50000 |
>50000 | ||
一、二级 |
厂房 |
甲、乙 丙 丁、戊 |
10 10 10 |
15 15 10 |
20 20 10 |
25 25 15 |
30 30 15 |
35 40 20 |
库房 |
甲、乙 丙 丁、戊 |
15 15 10 |
15 15 10 |
25 25 10 |
25 25 15 |
35 15 |
45 20 | |
民用建筑 |
10 |
15 |
15 |
20 |
25 |
30 | ||
三级 |
厂房或库房 |
乙、丙 丁、戊 |
15 10 |
20 10 |
30 15 |
40 20 |
45 25 |
35 |
民用建筑 |
10 |
15 |
20 |
25 |
30 |
|||
四级 |
丁、戊类厂房或库房 民用建筑 |
10 10 |
15 15 |
20 20 |
25 25 |
注: 1.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防火墙间最大的一段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2. 车站和码头的库房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库房确定。
贮罐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按罐壁每米周长计算。采用移动式的水枪冷却时,对着火罐取
4.液化石油气罐区消防用水量的计算
设有燃烧材料制成的隔热层以及不设隔热层的地上式液化石油气贮罐,应设有固定的消防冷却洒水设施,并宜与夏季防晒的洒水设施综合考虑。
冷却用水量控制着火罐以及距着火罐罐壁
5.辅助生产设施的消防用水量: 按
6.露天生产装置消防用水量的计算
按火灾危险性、规模及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综合考虑。当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时,消防用水量可参照表13—22。
表13-22露天装置消防用水量,升/秒
名 称 |
中 型 装 置 |
大 型 装 置 |
石油化工厂 |
60~100 |
100~150 |
炼油厂 |
60~80 |
80~120 |
合成氨、氨加工、氯碱等装置 |
40~60 |
60~80 |
7、室内消防用水量
应根据充实水柱长度计算。但不应小于表13—23的要求。
表13—23室内消防用水量
建筑物名称 |
体积、层数或座位数 |
水柱股数 |
每股水量,升/秒 |
厂房 |
不限 |
2 |
2.5 |
库房 |
≤4层 >4层 |
1 2 |
5.0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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