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变电所在本年度内无安全事故及事件发生,凡发生下列事故或事件之一者,终止标准化变电所称号或取消评定资格。
1.发生人身伤害、电气火灾事故;
2.因误操作、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全所部分或全部停电的事故。
3.主要电气设备如变压器、断路器、高低压开关柜和各种控制屏等严重损坏,修复费用6千元及以上的事故;
第二条 变电所必须配备齐全定期检验合格的安全用具、消防用具和安全设施,并应有可靠的事故照明。
第三条 变电所应有专用电话,便于调度联系、事故处理及日常工作。
第四条 变电所周围及所内应有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和紧急出口。
第五条 变电所应认真执行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两票”合格率应达100%,两票及临时用电票应按标准执行。
第六条 变电所电气设备和安全设施检验按标准进行,继电保护动作率及设备设施检验合格率必须达到100%。
第七条 变电所应有保证电能质量和限制谐波污染电网的措施。
第八条 变电所要严格执行车间各种规章制度,尤其是岗位责任制度和交接班制度,随时准备应付任何异常现象的发生,确保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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