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置问题
-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15日
- 作者:方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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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5月1日颁发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第23条规定了国家电力公司部分公司、 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二级安全监督机构。计划下一步重新制定的《安全监督规定》也将必 然涉及到安全监督机构设置这一重要问题。目前,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对这一问题有不同 的认识,这种不同的认识已经波及到网省公司乃至发供电企业。为此,笔者谈点自己的看法。
1 国家对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非常重视
1.1 1999年12月1日,国务院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上,在分析了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原因后,吴邦国副总理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机构改革和企业改组、改制中确 保安全监督管理队伍的建设,并在今年4月7日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安全电视电话会议 上,部署安全大检查工作时强调要把“安全监督管理力量的配备和职责履行”作为重要内 容来查,说明了国务院对于这一问题是高度重视的。
1.2 针对煤炭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削弱、事故频发,国务院专门成立了煤炭安全监察局这一 专门机构,一方面说明了国务院对安全机构的重要性有非常明确的态度,另一方面也预 示:如果在改革过程中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被明显削弱,一旦发生大的事故,政府有理 由、也有必要另设其它机构来加强监管。
1.3 目前,在各种工作交流和事故处理中深刻地体会到,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对电力 行业有一套完整的安全监督体系都予以高度评价和充分认同。其较为严格的安全管理和健 全的安全机构具有一定的威信,使得电力企业在处理许多相关问题时较为主动。因而,在 某种意义上,安全监督机构如何设置对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形象确实有很大影响。
2 国情和发展水平需要有相适应的管理方式
2.1 应当清醒地看到,我们现有的设备状况、人员素质、自动化程度、机械化程度尚不能与发达国家相比:发达国家设备基本上很少检修,即便是检修也是由生产厂家或其他公司 完成,我们的设备维护工作量大,而且大量问题要自己干;运行上,电网发展水平决定了 运行方式调整多、操作多,而自动化程度又不高,需要人为干预设备的行为要多得多;在 工程施工上,相比较起来,一个是高度机械化,一个几乎是人海战术。尽管我们目前也在 不断缩小差距,但毕竟起点不高。要承认差别,有差别就有不同的管理方式,有些管理方 式理论上落后,但有其适应国情,适应现状的一面。目前情况下,需要有相适应的机构和 适量的人员来强化管理、弥补先天不足。
2.2 我们曾经对EDF和比利时电力公司安全管理进行过考察,他们的安全管理人员或部门 直接对最高层管理者负责,并不从属于其中某一部门。
2.3 同样,我们认为随着技术水平的发展、人员素质的提高,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原则并 不是永远一成不变,将来可以根据情况重新调整。实际上,在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这一问题,是按照5年适用期的原则进行起草的。另外,对于公司系统内 一些不以电力生产为主,从事危险程度不高、危害面不广的企业,我们也同样不主张一定 要有独立的二级安全机构,总之,一切从实际出发。
2.4 应当考虑普遍存在的心理:安全机构设置问题不同程度、或多或少反映出对安全工作 的重视程度,尤其是管理部门的态度。应尽量避免对基层安全工作产生副面影响,避免政 府部门认为国家电力公司改革对安全机构有所削弱的看法。
3 重要和危险程度高的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二级安全机构
3.1 网省公司的安全机构有大量的、实际的组织、协调、分析责任、落实措施等工作,有 时直接涉及各部门,发供电企业更是如此。安全机构的设置需要相对超脱,电力企业安全 机构在职能上有双重性,既要有管理职能,又要有监督职能,二者缺一不可。强调或忽视 任何一面都不能使安全机构很好地发挥作用,削弱了自身存在的价值,对于安全监督机构 的监督职能来说,应尽可能在机构设置上避免“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的情况,否则就不 具备完成监督职能的条件。
3.2 电力工业安全工作的历史充分表明了安全监督机构在安全工作中的作用,这一点,我 们老一辈安全管理工作者有更充分的体验,发表了许多相关的文章,这里不再赘述,基本 规律是每当安全生产工作有大的滑波之际,都是安全监督机构被撤消和削弱之时,两者之 间不能说没有必然的联系。
3.3 目前绝大多数网省电力公司均设有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仅有极少数网省公司是 与生产部门合并在一起,发供电企业大致状况也如此,现已经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继 续下去后果将难以预料。
3.4 国家电力公司目前的安全监督机构是设在发输电部,这并不能成为网省公司和发供电 等企业效法的理由。国家电力公司目前在功能上有别于网省公司:网省公司拥有众多的直 属发供电、施工、设计、修造等企事业,并直接从事生产指挥活动。而国家电力公司有别 于此。
鉴于此,我们认为,应当准确地贯彻今年5月1日颁发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即: 网省电力公司、发供电企业、施工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二级安全监督机构。坚持“只能加 强、不能削弱”的原则,网省电力公司和发供电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不能合并,并直接向 最高管理层负责,这符合电力行业目前的发展现状和生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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