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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仓清堵安全技术措施

  1.加强煤仓管理,保证煤仓完好、出渣顺利和安全生产。当煤仓堵塞时,要及时进行清堵,以确保顺利生产。

  2.清堵原则及准备工作

  (1)为了保证煤仓的畅通,煤仓使用应严格控制存煤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并严防杂物积水进入煤仓,以防堵塞。煤仓应由指定人员定期检查,发现堵塞,及时处理。

  (2)清堵原则:煤仓下口轻微堵塞一般采用人工处理,人工处理困难时,经矿总工批准,方可放炮处理。

  (3)清堵准备工作:

  首先查明堵塞部位上下的瓦斯浓度,发现超限时,应立即采用瓦斯排放方法,直至浓度正常,并保证正常通风瓦检。排除煤仓积水。探明堵塞原因、部位,以确定正确的处理方法。处理前在煤仓附近安装电话,以便发生意外后及时汇报联系。

  (4)查探煤仓前,应查明仓内瓦斯浓度,确保无危险后,方可派人进入仓内。查探人员必须携带矿灯、佩戴好防护用具,并严格佩戴保险绳。查探人员禁止进入仓内时间过长或进入过深,以防止仓壁煤矸掉落伤人。煤仓上应有专人监护、联系。

  3.人工处理安全措施:

  (1)加固周围巷道,排除仓内积水、瓦斯、设好警戒,切断有关电源,并保证煤仓内通风情况良好。要设专人进行联系和警戒。

  (2)人员站立地点应严格选择,以防仓内积水、余渣,确保安全。

  (3)禁止一人作业,现场应有监护、警戒人员。清堵人员必须携带矿灯、佩戴好防护用具,并严格佩戴保险绳。

  (4)清堵时要和煤仓下口的皮带机司机严格联系好,皮带机运行时严禁人员进入煤仓。有人在煤仓内,严禁运行皮带机。

  (5)清堵结束时,必须等皮带机停稳、给煤机关闭之后,人员方可从煤仓下口下来。皮带机未停稳或给煤机未关闭,严禁人员通行。

  4.放炮清堵措施:

  (1)必须严格遵循煤矿《安全规程》中第303条和第304条有关规定达到每个施工人员。

  (2)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放炮。在特殊条件下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可以小于0.6m,但炮泥必须封满。

  (3)炮眼深度为0.6-1.0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4)炮眼深度超过1.0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5)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放炮处理。

  (6)必须采用经部批准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

  (7)每次放炮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8)每次放炮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若浓度超限,则严禁放炮处理。

  (9)每次放炮前,必须洒水防尘。

  (10)在有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11)严禁放明炮、糊炮,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放炮。

  (12)严格遵守其它放炮规定,严禁违章作业。

  (13)现场严格设置警戒,并通知受威胁地点人员撤人。

  (14)放炮工作严格遵循井下放炮的有关规定。

  (15)选用有经验的、操作谨慎的放炮员担任放炮工作。

  (16)放炮后及时排除隐患。确认无危险后,方可离开现场。

  (17)要确保煤仓内通风情况良好,瓦斯浓度不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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