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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工作

  •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14日
  • 作者:http://ajj.songji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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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申请范围、分类和经营方式

1、范围:

上海市辖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的单位,按照《办法》和《实施意见》,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不包括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

不包括属危险化学品的储备物质储存及运输的安全管理(安监管函[2002]11号文)。

2、分类:

危险化学品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生产用、农业生产用、建筑用、科教文卫用、家庭用、国防军工用、运输工具用成品油和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等危险化学品;以及特殊用途的监控化学品。

3、经营方式

批发、零售、和化工企业在企业外设立销售网点。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类型

1、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划分的企业类型。

2、特别类型:个体工商户、百货商店(场)。

3、企业主管划分:中央管理企业、市属企业、其它隶属企业。

4、企业(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销售部等。

5、营业执照登记划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中央管理企业分支机构在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区工商局登记注册。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限制

1、禁止经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的落后产品中的危险化学品、《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

2、依据《农药管理条例》,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

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2)植物保护站;

3)土壤肥料站;

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6)农药生产企业;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3、依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具有危险性监控化学品,须出具国家经贸委或市经委的批准文件。

4、个体工商户和百货商店(场)不得经营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国防军工等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和运输工具用成品油和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等使用的剧毒化学品;百货商店(场)不得经营家庭生活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5、依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及国家经贸委有关规定,经营成品油须出具国家经贸委或市计委的批准文件;经营运输工具用液化气(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应当参照成品油管理,出具国家经贸委或市建委的批准文件。

6、根据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0、1105号]等有关规定,经营属于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危险化学品专业培训以及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经营商店(场所)、储存区无住宿。

2、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2)安全评价报告;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原件的复印件或经营场所安全生产监察验收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原件的复印件;

(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人员危险化学品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受理和审批: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1、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价。

2、安全评价报告书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书,应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资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编制。

六、消防安全验收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的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1、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经营场所、储存仓库等建筑物的,应经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提交有效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办法》实施以前已经合法开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不改变原有经营场所和仓库建筑结构,申请换发经营许可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经营场所内设有仓库的,应经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核,仓库面积大于30M2的,按第1条规定执行,仓库面积小于30M2的,提交有效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销商店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2)经营场所内不设仓库,但放置易燃易爆化学品实样的、应经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实地检查,提交有效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3)经营场所内不设仓库,不放置危险化学品物品实样,只设开票办公的经营单位,由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进行现场监察,提交有效的《安全生产监察意见书》。

3、化工企业在企业外设立销售网点,应经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对企业内的仓库或储罐等储存设施进行实地检查,提交有效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七、专业培训

1、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专职和兼职人员)、业务人员,应分别经过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培训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2、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等综管理工作,由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上海市消防局负责。

八、监督管理

各区县、街道安全生产监察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分别对本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实施日常检查、监督管理。

九、信息管理

1、由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每年公告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名单,并向市经委、公安、交通、工商和环保等部门通报。

2、在上海市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内建立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

3、每年1月15日前,由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负责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情况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十、其他事项

1、“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申请表”,由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格式进行印制。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根据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核准的标准执行。

3、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受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报地点:成都北路369号,邮编:200041,联系电话:6271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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