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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开采的基本安全要求

小型露天采石场除应遵守《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外,还应遵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才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挂帮矿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经技术论证禁止开采或破坏。

采剥和排土作业,禁止对深部开采或邻近矿山造成水害和其他潜在安全隐患。露天矿山,尤其是深凹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在矿山铁路或道路两侧堆放物品时,应堆放稳固,且堆放物的边缘与铁路建筑接近限界、道路路面边缘等保持安全距离。

任何人禁止擅自移动和毁坏矿山的测量基点;需要移动或报废测量基点时,应经矿山地质测量部门同意,并经主管矿长批准。

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在露天矿边界2米范围内,如有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树木及其他植物、不稳固材料和岩石等,应予清除。

露天矿边界上覆盖的松散岩土层厚度超过2米时,其倾角应小于自然安息角。

因大雾、炮烟、尘雾和照明不良而影响能见度,或因暴风雨、雪或有雷击危险不能坚持正常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威胁人身安全时,人员应转移到安全地点。

设备的走台、梯子、地板以及人员通行和操作的场所,应保持整洁和通行安全。禁止在设备的顶棚存放杂物,并应及时清除上面的石块。

露天采场应有人行通道,并应有安全标志和照明装置。上、下台阶之间,可设带扶手的梯子、台阶(踏步)或路堑作人行通道。

采掘、运输、排土或其他设备,其主开关送电、停电或启动设备时,应由操作人员呼唤应答,确认无误方可进行操作。

使用采掘、运输、排土和其他机械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设备运转时,禁止对其转动部分进行检修、注油和清扫;设备移动时,禁止人员上、下;在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地点,禁止有人停留或通行;终止作业时,应切断动力电源,关闭水、气阀门。

检修设备应在关闭启动装置、切断动力电源和设备完全停止运转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对仅靠设备的运动部件和带电器件设备护栏。在切断电源处,电源开关应加锁或设专人监护,并应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露天采掘设备的供电电缆,应保持绝缘良好,不应与金属管(线)和导电材料接触,横过道路、铁路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电力驱动的钻机、挖掘机和机车内,应备有完好的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工具和器材等。停电、送电和移动电缆时,应按规定使用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

露天开采应优先采用湿式作业。产尘点和产尘设备,应采取综合防尘技术措施。

深凹露天矿的采掘设备与矿用自卸汽车的司机驾驶室,应配备空气调节装置,禁止开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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