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氯化磷生产装置:
氯化反应釜应设置超温超压声光报警系统。反应釜温度超温超压时声光报警;反应釜超温时切断氯气;反应釜超压时,关闭黄磷入口。
液氯汽化器需要设置带远传报警的安全装置。
2、氨、甲醇、尿素合成装置:
应采用DCS系统或其它集中显示控制系统,设置液位、温度、压力等重要工艺指标超标及有毒、可燃检测信号集中声光报警,能实现紧急连锁停车。
3、甲醛生产装置:
应设置超温超压声光报警系统。反应器超温超压时实现报警并自动切断空气入口。
4、加氢装置:
应设置超温超压声光报警装置。反应器超温超压时声光报警并自动切断氢气入口。
氢气压缩机进、出口应设高低压报警和超限停机装置;润滑油系统应设温度或压力报警和停机装置;冷却水系统应设温度或压力报警和停机装置。
厂房内应设氢气检漏报警装置,并与事故排风机联锁,当空气中氢气浓度超过0.4%时,排风机自动开启。
5、硝化装置:
应安装DCS控制系统,减少现场操作人员数量;应设立超温切断报警装置。反应器超温时声光报警,自动切断原料入口。
6、氯碱生产企业:
离子膜法烧碱生产系统应设报警联锁装置,电解厂房内应设置氢气、氯气检测报警仪,电解槽直流电源与氯压机、纳氏泵动力电源的应设联锁装置、断电报警装置和防止氯气外溢的吸收装置。
离子膜法烧碱生产系统应采用DCS控制系统或其他集中显示控制系统,应将系统各处氯气压力、氢气压力、槽电压、入槽盐水总管压力、氯气透平压缩机的氯气流量、突然停止交流或直流供电以及重要机械的停机信息输入自动报警和联锁系统,一旦上述指标(或状态)失控,联锁动作,使装置各部机器、设备、各控制阀门都处于安全状态。
各种烧碱生产系统都要配备电解直流电源与氯压机、纳氏泵电源的联锁装置和断电声光报警系统。
在电解槽与氯压机、纳氏泵之间,装设防止氯气外溢的自动吸收装置。
7、光气合成及光气化反应装置:
应设有事故状态下的紧急停车系统和应急破坏处理系统,当出现异常现象或发生光气及其剧毒产品泄漏事故时,应通过自控联锁装置启动紧急停车并自动连接应急破坏处理系统;生产装置区域应设置光气、氯气、一氧化碳监测及超限报警装置。
8、液氨储罐:
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上应设温度指示仪。液氨储罐的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重要工艺指标实施远程监控,完善联锁报警、有毒气体报警等装置。
与生产系统相连的液氨储罐必须配置液位检测仪表,同一储罐至少配备两种不同类别的液位检测仪表,且应配备高、低液位报警回路,必要时还应配有液位与相关工艺参数之间的联锁系统。高液位报警器的安装高度,应满足从报警开始10一15min内液氨不会超过规定的最高液位的要求。低液位报警器的安装高度,应满足从报警开始10—20min内泵不会抽空的要求。
与装卸管道相连的液氨储罐应设远程自动切断装置。在距装卸车鹤位
对罐区应电视远程监控。
9、各类气柜:
应设置
①气柜出口负压与风机停车连锁的系统;
②气柜高低位信号远传报警;
③安全水封等装置
10、关于报警、自控、联锁装置本身的安全要求:
1、增设的安全设施必须满足《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等的电气防爆要求。
2、增设的安全设施必须有设计单位或安装施工单位进行调试并出具合格报告,并定期进行检测或调试,检测或调试记录齐全。
3、安全设施的可靠性由设计单位或安装施工单位出具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并作出明确结论。
4、设计单位或安装施工单位不能影响企业的正常安全生产,造成的后果由设计单位或安装施工单位负责,并根据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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