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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铁路装卸油品设施与周围居住区防火间距

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以下简称《建规》)、《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以下简称《石油规》)以及两规范一九九五年的局部修订条文,均对铁路装卸油品设施与周围居住区的防火间距作了规定,但从不同的认识角度,得出不同的结论,从平时的防火检查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中,也常碰到类似的问题。其间距究竟该如何确定,一直是防火监督员和建设单位,设计部门争论的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铁路装卸油品设施计算间距起算点即铁路作业中心线或端部的装卸油品鹤管;周围居住区住宅楼计算间距起算点按住宅楼外墙轴线(《石油规》附录二)。《石油规》第6.1.13条注②规定“铁路装卸油作业线的中心线与其它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距离,尚应符合表3.0.3的规定;因居民住宅楼避免不了使用液化石油气、煤气或蜂窝煤等生活用火和其他用火,根据明火地点的定义,居民住宅楼应属有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建筑物;根据表3.0.3“铁路作业线的中心线距有明火及散发火星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点,甲、乙类油品不应小于30米,丙类油品不应小于20米”。因铁路装卸油品的性质、种类不同,其间距应按最不利因素装卸甲、乙类油品考虑,所以石油库铁路装卸油品设施与周围居民区的防火间距可以确定为不应小于30米。这是观点一。
(二)、铁路装卸油品设施属于铁路装卸区。装卸区与油罐区相比要安全些,发生火灾及火灾造成的损失相对要小的多,《石油规》局部修订条文明文规定,石油库的装卸区与居民区的间距比油罐区与居住区的间距减少了50%这样比以前更趋合理,根据《石油规》第2.0.9条,装卸区应从建筑物或构筑物算起,即按铁路作业中心线算起,所以一级石油库的装卸区与居住区的间距可以确定为不应小于50米;二级石油库的装卸区与居住区的间距可以确定为不应小于45米;三级石油库的装卸区与居住区的间距可以确定为不应小于40米。这是观点二。
(三)、《建规》第4.4.10条规定: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4米。(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暂不考虑),因规范对本条的“建筑物”未作解释,故也可以考虑成周围居住区的居民楼,所以,铁路装卸油品设施与周围居住区的防火间距可以理解为不应小于14米。这是观点三。
综合分析观点一、二、三的结论,尽管对铁路装卸油品设施的说法有些不同,但实质上指的是同一问题,而结论却是三组不同的数,那么究竟哪一个观点能够正确反映铁路装卸油品设施与周围居住区的间距呢?
首先分析一下观点三,《建规》第4.4.10条及条文说明并没有解释清楚“建筑物”是指什么?是民用建筑、是车间、仓库、还是油泵房或其他管理用房,更没有说明应用本条款的前提,如果《建规》第4.4.10条规定的是企业附属小型石油库或其他甲、乙两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作为石油库铁路装卸区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执行《石油规》,那么这一点应在《建规》中加以说明,以免引起误会,增加消防部门执法的难度,造成设计部门出现偏差。同时观点一也否定了观点三,所以观点三不成立。
其次分析一下观点一和观点二。观点一和观点二看来都是正确的,居民住宅虽然是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地点,但明火地点的涵义很广、范围比较大,而居民住宅楼危害和被危害的程度比其他明火地点要大的多,直接关系到石油库周围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所以《石油规》规定了比较严格的安全距离,所以观点一和观点二并不矛盾。
第三,石油库铁路装卸油品设施与周围居住区防火安全距离应为观点二的数据。这是比较客观实在的,是通过分析比较而来的,也是笔者多年来从事消防监督工作总结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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