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单位(或岗位)之间应设直通电话或直通讯号:
a. 厂调度室与各车间、工段、重要岗位及热力供应、电力供应、水力供应、煤气
防护、消防和医疗卫生等单位;
b. 集中控制台与有关设备;
c. 受煤与贮煤有关岗位;
d. 运焦与筛焦有关岗位;
e. 鼓风机、焦炉交换机与联合企业煤气管理部门。
2 易燃、可燃或有毒介质导管不得直接进入仪表室,应通过变送器把信号引进仪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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