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设计、制造部门对各种机械压力机(以下简称压力机)所必须提供与遵守的安全技术条件。并适用于对压力机使用部门的安全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压力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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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部件的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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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刚姓离合器与制动器一
1,1.1 刚性离合器传动的压力机应能做到滑块从上死点运行至下死点以前的25毫米滑块行程范围内;当需要紧急制动时,滑销、转键(包括半圆键、单、双转键、矩形转键等,以下简称“转键” )离合器应能立即脱开,对滑块进行制动。
1.1.2 滑销、转键离合器不准用于行程次数大于200次/分的压力机上。
1.1.3 滑销、转键离合器承受冲击的零件应在材质及热处理方面采取措施,保证一定的冲击韧性。并应进行探伤检查。
滑销、转键在每使用半年(二班制)以后,应进行探伤检查,合格后才能继续使用。
1.1.4 滑销离合器操纵机构的要求
1.1.4.1 滑销离合器的操纵机构月牙叉,应在与滑销完全脱离接触以后,主动部分才能带动从动部分旋转运动。
1.1.4.2 滑销、月牙叉在滑槽内的移动应灵活、可靠。
1.
1.1. 4.4 月牙叉在非操作情况应不会被外力所推动而压下。
[注:相当于月牙叉作用的装置亦应符合1.1.4.1~1.1.4.4的要求。
]
1.1.5 转键离合器操纵机构的要求
1.1.5.1 转键离合器的操纵机构凸轮挡块,应与主键的键尾接触良好。
1.1.5.2 凸轮挡块与其转轴的连接必须可靠,它们在轴向方向上允许一定的位移,并起一定的缓冲作用。
1.1. 5.3 单、双转键在键槽内转动应灵活可靠.双转键的主、副键的联销应灵活、靠。
1.1.6 刚性离合器的操纵机构的座架,在床身上必须安装正确、牢固,受振后不得产生松动。
1.1.7 与刚性离合器相联锁的各种带式制动器的制动角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1.2 摩擦离合器与制动器
本节主要对气动摩擦离合器作规定。其它如湿式离合器、电磁离合器等参照本节要求及其特殊的要求执行。
1.2.l 气动摩擦离合器与制动器(以下简称“摩擦离合器”与“摩擦制动器” )的联锁控制动作都应灵敏、可靠、互不发生干涉。
1.2.2 摩擦制动器的制动角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1.2.l 摩擦离合器与制动器的控制气路的电磁阀必须采用常闭、气压复位式的双联安全联锁阀。
1.2.4 摩擦离合器与制动器操作控制中,应有紧急停止按钮超控于其它操作按钮。对大型压力机在前、后面都应有紧急停止按钮。
l.2.5 在离合器的控制气路中,应使空气压力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值。气压超过上限值或降到所需压力以下时,应能自动控制滑块停止运行。
1.3 传动装量
1.3.1 摩擦离合器传动的压力机应能反向旋转。
l.3.2 曲柄转角指示器
闭式压力机应在易见部位装设曲柄转角指示器。
1.3.3 曲柄停止角度
刚性离合器传动的压力机,其曲柄上死点停止角度不应大于土
5°
+5°
气功摩擦离合器传动的压力机,其曲柄上死点停止角度不应大于
-10
1.3.4 传动系统的防护
对外露于床身外的传动齿轮、皮带轮、飞轮、杠杆等传动零部件(安装高度位置在2.5上者除外)均应装设防护罩。
1.3.5 飞轮制动器
a.闭式压力机必须安设飞轮制动器。
b.飞轮制动器必须安装牢固, 制动工作灵活、可靠。
1.4 滑块平衡魔装置
压力机一般都应带有滑块平衡装置。
1.4.1 弹簧平衡装置
1.4.1.1 弹簧平衡装置应具有弹簧破损时的安全结构。
1.4.1.2 弹簧平衡装置必须能在连杆断裂时,在行程的任何位置都可以平衡住滑块及其所附上模的重量,而不向下产生位移。
l.4.2 气动平衡装置
l.4.2.1 气动平衡装置应具有防止活塞、拉杆等零件发生破损或松脱时,影响安全的结构。
1.4.2.2 气动平衡装置必须能够不靠制动器的作用,在连杆断裂、供气中断或失压时,在行程的任何位置都可以平衡住滑块及其所附上模的重量。
[
注:上模的重量(包括垫板、模架)取滑块重量的五分之一以上。
]
1.5 滑块调节装置
1.5.1 用电动机调节滑块装模高度的调节机构应与主传动相联锁,机构本身应有可靠的锁紧装置,其上、下调节限位开关应灵敏、可靠,安装应牢固、位置正确。
1.5.2 对于大型压力机应备有与操作控制系统构成联锁控制的安全栓。调整与维修时应将安全校放在工作台上。
1.6 脚踏操作装置
a.脚踏操作装置的外露部分的上部及两侧应有防护罩,防止意外触动;
b.脚踏板的脚踏处,应有防滑板或贴有防滑垫;
c.脚踏板的复位弹簧一般采用压簧。
1.7 栏锑和平台
1.7.1 压力机床身顶面高度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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