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 工艺设备安装
12.4.1 加油加气站工程所用的静设备(包括储罐、塔器,以下同)宜在制造厂整体制造。
12.4.2设备采用平垫铁或斜垫铁找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斜垫铁应成对使用,搭接长度不得小于全长的3/4,各斜垫铁中心线的相互偏斜角不应大于3。
每组垫铁不超过4块,垫铁组高度宜为30~50mm。
每组垫铁均应放置平稳,设备找正后,各组垫铁均应被紧,各块垫铁互相焊牢。
垫铁露出设备支座外缘宜为10~20mm,垫铁组伸人长度应超过地脚螺栓。
每个地脚螺栓近旁应至少有一组垫铁。
静设备安装找正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4.3的规定:
表12.4.3 设备安装允许偏差(mm)
检查项目 偏差值
中心线位置 5
标 高 ±5
储罐水平度 轴向 L/1000
径向 2D/1000
塔器垂直度 H/1000
塔器方位(沿底座环圆周测量) 10
注:D为静设备外径;L为卧式储罐的长度; H为立式塔器高度。
12.4.4 油罐和液化石油气罐安装就位后,应按本规范第12.3.6条第5款的规定进行注水沉降。
12.4.5 静设备封几前应清除内部的泥砂和杂物,经检验人员检查确认后方可封闭。
12.4.6 天然气储气瓶组的安装应执行设计文件的规定。
12.4.7 天然气高压储气井的建造及验收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高压气地下储气井》SY/T6535的规定。
12.4.8 加油机、加气机安装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安装前应对设备基础位置和几何尺寸进行复检,对于成排(行)的加油机,应划定共同的安装基准线,其平面位置允许偏差应为2mm、标高允许偏差应为 1mm。
加油机、加气机的附属管线从基础的管线坑引出后,管线坑应用黄沙填满。
安装完毕,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预通电,进行整机的试机工作。在初次上电前应再次检查确认下列事项符合要求:
1)电源线巳连接好;
2)管道上各接口已按设计要求连接完毕;
3)管道内污物已消除。
4)加气枪应进行加气充状泄漏测试,测试压力宜以最大工作压力进行。测试不得少于3次。
5)试机时禁止以水代油(气)试验整机。
12.4.9 压缩机与泵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的规定。
12.4.10 压缩机在空气负荷试运转中,应进行下列各项检查和记录:
1 润滑油的压力、温度和各部位的供油情况。
2 各级吸、排气的温度和压力。
3 各级进、排水的温度、压力和冷却水的供应情况。
4 各级吸、排气阀的工作应无异常现象。
5 运功部件应无异常响声。
6 连接部位应无漏气、漏油或漏水现象。
7 连接部位应无松动现象。
8 气量调节装置应灵敏。
9 主轴承、滑道、填函等主要摩擦部位的温度。
10 电动机的电流、电压、温升。
11 自动控制装置应灵敏、可靠。
12.4.11 压缩机空气负荷试运转后,应清洗油过滤器并更换润滑油。
12.5 管道工程
12.5.1 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可燃介质管道工程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01的规定。
12.5.2 与储罐连接的管道安装.必须在储罐安装就位经注水沉降稳定后进行。
12.5.3 可燃介质管道焊缝外观应成型良好,宽度以每道盖过坡口2mm为宜,焊接接头表面质量应符台下列要求:
1 不得有裂纹、未熔合、夹渣、飞溅存在。
2 天然气管道焊缝不得有咬肉,其它管道焊缝咬肉深度不应大于0.5mm,连续咬肉长度不应大于100mm,且焊缝两侧咬肉总长不应大于焊缝全长的10%。
3 焊缝表面不得低于管道表面,焊缝余高不应大干2mm。
12.5.4 可燃介质管道焊接接头无损检测的缺陷等级评定,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无损检测》JB 4730的规定,射线透照质量等级不应低于AB级。可燃介质管道焊缝射线检测Ⅱ级合格。
12.5.5 每名焊工焊接接头射线检测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油品管道焊接接头,不得低于10%。
2 液化石油气管道焊接接头,不得低于20%。
3 天然气管道焊接接头,应为100%。
4 固定焊的焊接接头不得少于检测数量的40%,且不少于l个。
12.5.6 可燃介质管道焊接接头抽样检验,若有不合格时,应按该焊工的不合格数加倍检验,若仍有不合格则应全部检验。不合格焊缝的返修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12.5.7可燃介质管道上流量计孔板上、下游直管的长度应符合设计文件,且此范围内的焊缝内表面应与管道内表面平齐。
12.5.8 可燃介质管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压力试验。管道系统的压力试验应以洁净水进行,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
倍。管道系统采用气压试验时,应有经施工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措施,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15倍。压力试验的环境温度不得低于5℃。
12.5.9 压力试验过程中若有泄漏,不得带压处理。缺陷消除后应重新试压。
12.5.10 可燃介质管道系统试压完毕,应及时拆除临时盲板,并恢复原状。
12.5.11 可燃介质管道系统试压合格后,应用清净水或空气进行冲洗或吹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安装法兰连接的安全阀、仪表件等,村已焊在管道上的阀门和仪表采取保扩措施。
2 不参与冲洗或吹扫的设备应隔离。
3 吹扫压力不得超过设备和管道系统的设计压力,空气流速不得小于20m/s。
4 水冲洗流速不得小于1.5m/s。
12.5.12 可燃介质管道系统采用水冲洗时,应目测排出口的水色和透明度,以出、人口水色和透明度一致为合格。
采用空气吹扫时,应在排山口设白色油漆靶检查,以5min内靶上无铁锈及其它杂物颗粒为合格。经冲洗或吹扫合格的管道,应及时恢复原状。
12.5.13 可燃介质管道系统应以最大工作压力进行严密性试验。试验介质应为压缩空气或氮气。
12.5.14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执行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33的规定。
12.6 电气仪表施工
12.6.1 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的安装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盼、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母带搭接面应处理后搪锡。并均匀涂抹电力复合脂。
2 二次回路接线应紧密、无松动,采用多股软铜线时,线端应采用相应规格的接线与接线端子相连。
12.6.2 电缆施工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进入电缆沟和建筑物时应穿保护管。保护管出入电
缆沟和建筑物处的空洞应封闭,保护管口应密封。
2 有防火要求时,在电缆穿过墙壁、楼板或进入电气盘、柜的孔洞处应进行防火和阻燃处理,并应采取隔离密封措施。
12.6.3 照明施工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嗲器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
12.6.4 接地装置的施上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地体顶面埋设深度设计文件无规定时,不宜小于0.6m。角钢及钢管接地体应垂直敷设。除接地体外,接地装置焊接部位应作防腐处理。
2 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地干线相连接,不得采用串接方式。
12.6.5 设备和管道的静电接地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12.6.6 爆炸及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的施工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线盒、接线箱等的隔爆面上不应有砂眼、机械伤痕。
2 电缆线路穿过不同危险区域时,交界处的电缆沟内应充砂、填阻火堵料或加设防火隔墙。保护管两端的管口处应将电缆周围用非燃性纤维堵塞严密,再填塞密封胶泥。
3 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方式,丝扣处应涂以电力复合脂或导电性防锈脂。
分享按钮责任编辑 :zhaozhuxin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2013 ©易安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818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2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