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采暖通风、建筑物、绿化
11.1 采暖通风
11.1.1 加油加气站内各类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11.1.1的规定。
表11.1.1 各类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房间名称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泵房、压缩机房、调压器间、消防器材间、发电间 5
消防水泵房、卫生间 12
营业室、仪表控制室、办公室、值班休息室 16-18
11.1.2 加油加气站的采暖应首先利用城市、小区或邻近单位的热源。当无上述条件,需要在加油加气站内设置独立的锅炉房时.宜选用小型燃气(油)热水锅炉,也可采用具有防爆性能的电热水器采暖。当仅向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站房供暖时,小型热水锅炉、热水器宜设在站房内。
11.1.3设置在站房内的热水锅炉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间应设耐火极限小低于3h的隔墙与其它房间隔开。
2 锅炉间的门窗不宜直接朝向加油机、加气机,卸油点、卸气点及通气管管口、放散管管口。
3 锅炉宜选用额定供热量不大干l40kW的小型锅炉。
4 当采用燃煤锅炉时,宜选用具有除尘功能的自然通风型锅炉。
5 锅炉烟囱出口应高出屋顶2m及以上、且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6 当采用燃气热水器采暖时,热水器应设有排烟系统和熄火保护等安全装置。
11.1.4 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应采取通风措施,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强制通风时,通风设备的通风能力在工艺设备工作期间应按每小时换气15次计算,在工艺设备非工作期间应按每小时换气5次计算。
2.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口总面积不应小于300cm2/m2(地面),通风口不应少于2个,且应靠近可燃气体积聚的部位设置。
11.1.5 加油加气站室内外采暖管道宜直埋敷设,当采用管沟敷
设时,管沟应充沙填实,进出建筑物处应采取隔断措施。
11.2 建 筑 物
11.2.1 加油加气站内的站房及其它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罩棚顶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可为0.25h,顶棚其它部分不得采用燃烧体建造。
11.2.2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内建筑物的门、窗应向外开。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的有关规定,采取泄压措施。
11.2.3 当液化石油气加气站采用地下储罐池时,罐池底和侧壁应采取防渗漏措施。地上储耀的支座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支座,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5h。
11.2.4 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的地坪应采用不
发火花地面。
11.2.5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储气瓶(储气井)间宜采用开敞式或半开敞式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屋面应采用非燃烧轻质材料制作。
11.2.6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储气瓶组(储气井)与压缩机、调压器间、变配电间相邻布置,其间距不能满足本规范表5.0.9的要求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图防火隔墙隔开。隔墙顶部应比储气瓶组(储气井)顶部高1m及以上,隔墙长度应为储气瓶组(储气井)总长,并在两端各加2m及以上,隔墙厚度不应小于0.2m。
11.2.7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压缩机房宜采用单层开敞式或半开敞式建筑,净高不宜低于4m;屋顶应为非燃烧材料的轻型结构。
11.2.8 当压缩机房与值班室、仪表间相邻时,应设具行隔声性能的隔墙,隔墙上应设隔声观察窗。
11.2.9 站房可由办公室、值班室、营业室、控制室和小商品(限于食品、饮料、润滑油、汽车配件等)便利店等织成。
11.2.10 加油加气站内不得建经营性的住宿、餐饮和娱乐等设施。
11.3 绿 化
11.3.1 加油加气站内可种植草坪、设置花坛,但不得种植油性植物。
11.3.2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内不应种植树木和易造成可燃气体积聚的其它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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