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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09

12.6 室外电气线路

12.6.1 引入危险性建筑物的1kV以下低压线路从配电端到受电端宜全长采用金属铠装电缆埋地敷设在入户端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当全线采用电缆埋地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长度应符号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15m

L2

式中

L:为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埋于地中的长度(m)

ρ为埋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Ω.m)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的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12.6.2 引入黑火药生产工房的1kV以下低压线路从配电端到受电端应全长采用铜芯金属铠装电缆埋地敷设

12.6.3 35kV及以上的高压架空线路,严禁穿越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

12.6.4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l06kV的架空线路,严禁跨越危险性建筑物。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总仓库区l06kV电气线路宜采用埋地敷设。当采用架空敷设时其轴线与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黑火药除外)建筑物不应小于35m

2 1.1级黑火药生产或贮存建筑物不应小于50m

3 1.3级建筑物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

12.6.5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不应建造无线通信塔

12.7 防雷与接地

12.7.1 危险性建筑物的防雷设计,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建筑物防雷类别应按表12.1.1确定。

12.7.2 变电所引至危险性建筑物的低压供电系统宜采用TN-C-S接地型式从建筑物内总配电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

12.7.3 危险性建筑物内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接地除外)、防静电接地、信息系统接地等应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应满足其中最小值。

危险性建筑物内穿电线的钢管电缆的金属外皮其他金属管道(输送危险物质金属管道除外)建筑物钢筋等均应设施等电位联结

12.7.4 危险性建筑物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应设置过电压保护(电涌保护)器。

12.7.5 当危险场所需要接地的设备多且分散时,工作间内应设置构成闭合回路的接地干线,接地体宜沿建筑物墙外埋地敷设,并应构成闭合回路,每隔1824m室内与室外连接一次,每个建筑物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

12.7.6 架空敷设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接。距离建筑物100m内的管道,应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 埋地或地沟内敷设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亦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

平行敷设的金属管道,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每隔25m左右用金属线跨接一次;交叉净距小于

100mm时,其交叉处亦应跨接。

12.8 防静电

12.8.1 危险场所中可导电的金属设备、金属管道、金属支架及金属导体,均应进行防静电直接接地。

12.8.2 防静电直接接地,应与防雷感应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

12.8.3 危险场所中不能或不宜直接接地的金属设备、装置等,应通过防静电材料间接接地。

12.8.4 当危险场所采用防静电地面及台面时,其静电泄漏电阻值应为0.051.0MΩ

12.8.5 危险场所需要采用空气增湿方法泄漏静电时,其室内空气的相对湿度不宜小于60%。黑火药危险场所宜控制在65%以上。当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12.8.6 危险场所不应使用静电非导电材料制作的工装器具。当必须使用静电非导体材料的工装器具时,应对其进行处理,使其静电泄漏电阻值符合要求。

12.9

12.9.1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应设置畅通的通信设施。

12.9.2 危险场所通信设备选型及线路的技术要求和敷设方式,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12.9.3 烟花爆竹工程通信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信息产业部门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12.10监控系统

12.10.1 烟花爆竹生产的建筑物内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系统构成应符合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

12.10.2监控系统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控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和其他有关规范标准。

12.11 安全防范工程

12.11.1 烟花爆竹危险品仓库及库区宜设置安全防范系统。

12.11.2 安全防范系统宜由入侵报警系统、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等,并在库区通道及必要部位设置摄像机组成。

12.11.3 危险场所安全防范系统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

12.12 火灾报警系统

12.12.1 烟花爆竹生产厂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1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12.12.3 当烟花爆竹工厂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利用通信系统兼作火灾报警系统。

12.13 控制室

12.13.1 烟花爆竹工厂设置的控制室(含消防控制室、安全防范系统监控室、视频监控室及自动控制室)宜单建。亦可与非危险性建筑物联建。

12.13.21.1建筑物需要设置有人值班的控制室时,不应附建在1.1级建筑物,应嵌入防护土堤外侧或布置在符合安全要求的位置。

12.13.3 当控制室附建于1.3级建筑物时,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1. 应设在建筑物较安全的一端;

2. 其余规定应符合本规范12.5.6的规定。


附录A 防护土堤的防护范围

A.0.1 防护土堤的防护范围见下图。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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