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废水处理
10.0.1 烟花爆竹工厂的废水排放设计,应坚持清污分流,达到少排或不排出废水的原则。有害废水应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排放标准的规定。
10.0.2 有易燃易爆粉尘散落的工作间,应使用拖布拖洗地面,并应设置洗拖布用水池。当需用水冲洗时,宜用管道收集,集中处理。
集中收集的含药废水宜先经室内或室外污水池沉淀或过滤,再集中处理排放,沉淀及过滤的沉渣应定期挖出销毁。
11 采暖通风
11.1 采 暖
11.1.1 当1.1、1.3级厂房需采暖时,应采用散热器采暖,严禁用明火和电散热器采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黑火药、烟火药生产厂房其热媒应采用不高于90℃的热水;
2 黑火药制品和烟花药制品的装药生产厂房,其热媒宜采用不高于110℃的热水或压力不大于0.05MPa的低压蒸汽。
11.1.2 1.1、1.3级厂房采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散热器应采用光面管或其它易于擦洗的散热器,不应采用带肋片的或柱型散热器。散热器和采暖管道外表面应涂以易于识别爆炸危险性粉尘颜色的油漆;
2 散热器外表面距墙内表面不应小于60mm,距地面不宜小于l00mm,散热器不应设在壁龛内;
3 抗爆间室的散热器,不应设在轻型面。采暖干管不应穿过抗爆间室的墙,抗爆间室内的散热器支管上的阀门,应设在操作走廊内;
4 采暖管道不应设在地沟内。当必须设在过门地沟内时,应对地沟采用密闭措施;
5 蒸汽或高温水管道的入口装置和换热装置不应设在危险工作间内。
11.2 通风和空气调节
11.2.1 1.1、1.3级厂房内,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设备和操作岗位应设局部排风,并应分别设置。
11.2.2 1.1、1.3级厂房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厂房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直流式,其送风机的出口应装止回阀。
2 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厂房内通风、空气调节系统风管上的调节阀应采用防爆型。
3 黑火药生产厂房内,不应设计机械通风。
11.2.3 空气中含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厂房中,机械排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除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风机及电机应采用防爆型,且电机和风机应直联。
2 含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空气,应经过净化处理后再排入大气,净化处理宜采用湿法方式。当粉尘与水接触能引起爆炸或燃烧时,不应采用湿净化。净化装置应置于排风系统的负压段上,且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
3 水平风管内的风速,应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不在风管内沉积的原则确定。水平风管应设有不小于1%的坡度。
4 排风管道不宜穿过与本排风系统无关的房间。
11.2.4 1.1、1.3级厂房的通风和空气调节机室应单独设置,不应与危险性工作间相通,且应设置单独的外门。
11.2.5 各抗爆间室之间及抗爆间室与其他工作间及操作走廊之间不应有风管、风口相连通。
11.2.6 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厂房内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不宜敷设在吊顶内。
11.2.7 危险性建筑物中,送、排风管道宜采用圆形截面风管,风管上应设置检查孔,并架空敷设;风管应采取非燃烧材料制作,且风管和设备的保温材料也应采用非燃烧材料。风管涂漆颜色应与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颜色易于分辨。
12 电 气
危险场所电气分类
12.1.1 危险场所的电气分类以工作间(或建筑物)为单位,分为F0类、F1类、F2类:
1 F0类危险场所:经常或长期存在能形成爆炸危险且危险性较大的烟火药、黑火药及其粉尘的场所。
2 F1类危险场所: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形成爆炸危险的烟火药、黑火药及其粉尘的场所。
3 F2类危险场所:存在能形成火灾危险,而爆炸危险性极小的烟火药、黑火药、氧化剂及其粉尘的场所。
12.1.2防雷类别以建筑物为单位,其类别见表12.1.1-1和表12.1.1-2。
危险场所(或建筑物)电气分类和防雷类别的确定应符合表12.1.1-1的规定。危险品仓库危险场所(或建筑物)电气分类和防雷类别的确定应符合表12.1.1-2
表12.1.1-1 生产、加工危险品的工作间危险场所(或建筑物)电气分类及防雷类别确定
名称 |
危险 等级 |
危险场所(或建筑物)名称 |
危险场所类别 |
防雷类别 |
黑火药 |
1.1 |
三成分混合(球磨),潮药包包片,压药,干燥(包括晒硝),凉药,破片(撕片),造粒,筛选,上光,包装,浆硝 |
F0 |
一 |
1.3 |
原材料单料粉碎筛选,干燥,称量,硫炭二成分混合 |
F2 |
二 | |
烟火药 |
1.1 |
混合(或配制),造粒(包括亮珠制作),效果件(包括药柱、药块等)制作,筛选,干燥(包括晒场干燥),凉药,褙效果件,称量,包装 |
F0 |
一 |
1.3 |
称单质原料,氧化剂、可燃物的粉碎和筛选 |
F1 |
一 | |
引火线 |
1.1 |
制引,浆引,凉引,漆引,绕引,切引、包装 |
F0 |
一 |
爆竹 |
1.1 |
称量,装药,筑药, |
F0 |
一 |
1.1 |
切引,已装药的药筒钻孔 |
F1 |
一 | |
1.3 |
插引、挤引,固引,结鞭、包装 |
F1 |
二 | |
烟花 |
1.1 |
称量,装药,筑(压)药,压(筑)效果件,产品干燥(包括晒场干燥),已装药的钻孔,切引, |
F0 |
一 |
1.1 |
安引线,装发射药 |
F1 |
一 | |
1.3 |
蘸药,串引,褙皮,组装,包装 |
F2 |
二 | |
礼花弹 |
1.1 |
称量、装药(打药包),装(压)效果件,干燥,凉球 |
F0 |
一 |
1.1 |
安引线,装发射药 |
F1 |
一 | |
1.1 |
切引,上发射药,上引线 |
F1 |
一 | |
1.3 |
糊球(包括油球、打皮、皮色),蘸药,包装 |
F2 |
二 |
表12.1.1-2 危险品仓库危险场所(或建筑物)电气分类和防雷类别确定
名称 |
危险 等级 |
工作间(或建筑物)名称 |
危险场 所类别 |
防雷 类别 |
仓库 |
1.1 |
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
F0 |
一 |
1.1 |
大爆竹,单个产品装药在40g及以上的烟花或礼花弹,已装药的半成品 |
F1 |
一 | |
1.3 |
中、小爆竹,单个产品装药在40g以下的烟花或礼花弹,硝化纤维素 |
F1 |
一 | |
|
氧化剂,可燃物 |
F2 |
二 |
12.1.3采用不燃烧体密实墙与危险场所隔开的场所,当隔墙设门与危险场所相通时,如果所设的门除有人出入外,其余时间均处于关闭状态,该场所类别可按表12.1.2确定;当门经常处于敞开状态时,该场所类别应与相毗邻危险场所类别相同。
表12.1.2 与危险场所相毗邻的场所的类别
危险场所类别 |
用一道有门的密实墙隔开的场所类别 |
用二道有门的密实墙通过走廊隔开的场所类别 |
F0类 |
F1类 |
非危险场所 |
F1类 |
F2类 | |
F2类 |
非危险场所 |
注:1本条不适用于配电室(电气室、电机室、监控室等)。
2密实墙应为非燃烧体的实体墙,墙上除设门外,无其它孔洞。
12.1.4 排风室的危险场所类别应按下列规定分类:
1为F0类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室划为F1类危险场所(黑火药除外);
2为F1类、F2类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室与所服务的危险场所类别相同;
3为各类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室,当采用湿式净化装置时,可划为F2类危险场所(黑火药除外)。
12.1.5为各类危险场所服务的送风室,当通往危险场所的送风管能阻止危险物质回到送风室时,该送风室类别可划为非危险场所。
电气设备
12.2.1 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一般规定:
1 正常运行和操作时,可能产生电火花或高温的电气设备,应安装在无危险或危险性较小的场所;
2 危险场所采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生产,并经国家指定的检验部门鉴定合格的产品;
3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时,电气设备的选择除满足燃烧爆炸危险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节约能源的有关规定;
4 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允许最高表面温度应小于或等于T4组(135℃);
5 危险场所采用的接线盒、绕性连接等选型,应与该场所电气设备防爆等级相一致;
6危险场所通用电气设备的配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的有关规定;
7生产时严禁工作人员入内的工作间,其用电设备的控制按扭应安装在室外,并应将用电设备的启停与门连锁,门关闭后用电设备才能启动;
8 危险场所不应使用无线对讲电话、移动电话、无线遥控设备等。
12.2.2 F0类危险场所除仪表外,不应安装电气设备。危险场所(黑火药除外)仪表应采用本质安全型(IP54级)。
12.2.3 F0类危险场所采用非防爆电气设备隔墙传动时,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1 安装电气设备的工作间,应采用非燃烧体密实墙与危险场所隔开,隔墙上不应设门、窗;
2 传动轴通过隔墙处的孔洞,应采用填料函封堵或有同等效果的密封措施;
3 安装电气设备工作间的门,应设在外墙上或通向非危险场所,且门应向室外或非危险场所开启。
12.2.4 F0类危险场所(黑火药除外)应采用灯具安装在双层玻璃的固定窗外照明。灯具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22(IP54级)。门灯及安装在外墙外侧的开关、控制按钮、控制箱等的选型应与灯具相同。
12.2.5黑火药生产和贮存的 F0类危险场所,应采用灯具安装在双层玻璃的固定窗外照明。灯具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21(IP65级)。门灯及安装在外墙外侧的开关、控制按钮、配电箱等选型应与灯具相同,门灯及按钮也可采用增安型。
12.2.6 F1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设备应采用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dⅡB级、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21(IP65级)、增安型(只限于灯具及控制按钮)、本质安全型(IP54级);
2 门灯及安装在外墙外侧的开关,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22 (IP54级)。
12.2.7 F2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门灯及开关等,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22(IP54级)。
12.3 室内电气线路
12.3.1 危险场所电气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性建筑物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有关规定;
2电气线路严禁采用绝缘电线明敷或穿塑料管敷设;
3电气线路的电线和电缆额定电压不应低于450/750V。保护线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相同,并应在同一保护管或护套内敷设。电话线路的电线额定电压应不低于300/500V;
4检测仪表线路可采用线芯截面不小于1.0mm2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内钢带铠装控制电缆;亦可采用线芯截面不小于1.5mm2铜芯阻燃绝缘电线穿镀锌焊接钢管敷设;
5.插座回路应设置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瞬时切断电路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表12.3.1 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电线或电缆线芯截面的选择
危险场所类别 |
绝缘电线或电缆线芯最小截面(mm2) | ||
电力 |
照明 |
控制按钮 | |
F0 |
|
|
铜芯1.5 |
F1 |
铜芯2.5 |
铜芯2.5 |
铜芯1.5 |
F2 |
铜芯1.5 |
铜芯1.5 |
铜芯1.5 |
注:保护线(PE线)截面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12.3.2 当危险场所电气线路采用穿钢管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线应采用铜芯阻燃绝缘电线;
2穿电线的钢管应采用公称直径不小于15mm的镀锌焊接钢管,钢管间应采用螺纹连接,连接螺纹不应少于6扣。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应设置防松装置;
3 电气线路进入防爆电气设备时,应装设隔离密封装置;
4 电气线路宜采用明敷。
12.3.3 当危险场所电气线路采用电缆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明敷时,应采用铜芯阻燃金属铠装电缆;
2电缆沿桥架敷设时,应采用铜芯绝缘护套电缆;桥架应采用带盖板的槽型镀锌金属型;
3电缆不宜敷设在电缆沟内。当必须敷设在电缆沟内时,应设置防止水及危险物质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在过墙处应设隔板,并对孔洞严密封堵;
4电力电缆不应有分支或中间接头。照明线路的分支接头应设在接线盒内;
5在有机械损伤可能的部位应穿钢管保护。
12.3.4 F0类危险场所电气线路,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1该场所不应敷设电气线路。在确有必要时,可敷设本工作间的控制按钮及检测仪表线路。灯具安装在窗外的电气线路,应采用线芯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芯绝缘电线穿镀锌焊接钢管敷设;亦可采用线芯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芯金属铠装电缆敷设;
2当采用穿钢管敷设时,接线盒的选型应与防爆电气设备的等级相一致。当采用铠装电缆时,与设备连接处应采用铠装电缆密封接头;
3 .控制按钮线路线芯截面选择应符合表12.3.1的要求。
12.3.5 F1类危险场所电气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线或电缆线芯截面选择应符合表12.3.1的要求;
2引至1kV以下的单台鼠笼型感应电动机的供电回路,电线或电缆线芯截面长期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25倍。
3移动电缆应采用线芯截面不小于2.5mm2的重型橡套电缆;
12.3.6 F2类危险场所电气线路,应符号下列规定:
1电气线路采用的绝缘电线或电缆,其线芯截面选择应符合表12.3.1的规定;
2引至1kV以下单台鼠笼型感应电动机供电回路,绝缘电线或电缆线芯截面长期允许的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当电动机经常接近满载运行时,线芯的载流量应留有适当裕量。
3移动电缆应采用线芯截面不小于1.5mm2的中型橡套电缆。
12.4 照 明
12.4.1 烟花爆竹工厂的主要生产工作间(或厂房)电气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宜为200Lx。库房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宜为75Lx。
12.4.2 危险品生产工作间的出入口应设置自备蓄电池的应急照明。
12.4.3 危险性建筑物的主要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其照度值应不低于0.5Lx。
12.5 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和配电室
12.5.1 烟花爆竹工程供电负荷等级为三级。电视监控系统、应急照明、消防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均应设置应急电源。应急电源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
12.5.2 设在危险品生产区10kV及以下变电所,应为独立变电所。危险品总仓库区宜为独立变电所。
12.5.3 变电所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的有关规定。
12.5.4 10kV及以下变电所,不应附建于1.1级建筑物。可附建于1.3级建筑物,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应布置在建筑物较安全的一端;
2与危险场所相毗邻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密实墙,且隔墙上不应设门、窗;
3变压器室及高、低压配电室的门、窗应设在外墙上,且门应向外开启;
4与其无关的管线不应通过。
12.5.5 变压器低压侧中心点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当变电所附建于1.3级建筑物时,接地电阻应符合12.7.3的规定。
12.5.6 配电室(或电气室、电机间、电源室)可附建于各类危险性建筑物内,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危险场所相毗邻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密实墙,且不应设门、窗与各类危险场所相通;
2 门、窗应设在建筑物的外墙上,且门应向外开启;
3与配电室无关的管线不应通过;
4设在黑火药生产工房的配电室,除满足上述要求外,配电室的门、窗与黑火药生产的F0类危险场所门、窗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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