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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06

5.3.5-1 1.1级仓库与库区值班室的最小允许距离(m)

计算药量

(kg)

值班室无防护屏障

值班室有防护屏障

500

50

35

500

1000

65

50

1000

5000

110

80

5000

10000

140

100

10000

20000

180

130

注:见表5.2.22

5.3.5-2 1.3级仓库与库区值班室的最小允许距离(m)

计算药量

(kg)

最小允许距离

500

25

500

1000

30

1000

5000

35

5000

10000

40

10000

20000

50

5.4 防护屏障

5.4.1 防护屏障的形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防护屏障可采用防护土堤、钢筋混凝土防护屏障或夯土防护墙等形式。防护屏障的设置,应能对本建筑物及周围建筑物起到防护作用。防护土堤的防护范围见附录A

5.4.2 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防护屏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建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

2 1.1级建筑物内计算药量小于100kg时,可采用夯土防护墙;

3 1.1级建筑物内计算药量小于10kg设置屏障有困难时,可不设防护屏障;

4 1.3级建筑物可不设置防护屏障。

5.4.3 防护屏障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运输或特殊要求的地段,其距离应按最小使用要求确定,但不应大于9m

2 无运输或特殊要求时,其距离不应大于3m

5.4.4 防护屏障的高度,不应低于建筑物屋檐高度。

5.4.5 防护屏障的设置应满足生产运输及安全疏散的要求。

5.4.6 防护土堤,顶宽不应小于1.0m,底宽应根据不同土质材料确定,但不应小于高度的1.5倍。防护土堤的边坡应稳定。

在取土困难地区,可在防护土堤内坡脚处砌筑高度不大于1.0m的石砌挡土墙,外坡脚处砌筑高度不大于2.0m的石砌挡土墙;在特殊困难情况下,允许在防护土堤底部距建筑物地面标高1.0m范围内填筑块状材料。

5.4.7 夯土防护墙,顶宽不应小于0.7m,墙高不应大于4.5m,边坡度宜为10.210.25,应采用灰土为填料,地面至地面以上0.5m范围内墙体应采用砖或石砌护墙。

5.4.8 钢筋混凝土防护屏障的顶宽、底宽,应根据计算药量,由抗爆设计确定,必需满足抗爆炸空气冲击波及碎片的作用。


6 工艺与布置

6.0.1 烟花爆竹的生产工艺,宜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自动监控等可靠的先进技术。对有燃烧、爆炸危险的作业应采取隔离操作。并应坚持减少厂房内存药量和操作人员原则,做到小型分散。

6.0.2 危险性建筑物和生产工序的设置应与生产能力相匹配。

6.0.3 危险品生产厂房内的工艺布置应符合生产产品的制作流程,并应便于操作人员的迅速疏散。

6.0.4 危险品生产区内,危险品生产厂房允许最大存药量应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的规定;单个危险品中转库允许最大存药量不应超过两天生产需要量。

6.0.5 1.1级、1.3级厂房和仓库应为单层建筑,其平面宜为矩形。

6.0.6 有固定操作人员的非危险品生产厂房,不得和1.1级厂房联建。

6.0.7 1.3级厂房允许附设辅助用室,但应设置在厂房较安全的一端。

6.0.8 不同危险等级的中转库,应独立设置,且不得和生产厂房联建。

6.0.9 1.1级厂房应单机单间、独立设置。当需联建时,应采用防护墙隔离,或设置在抗爆间室内。当机器生产黑药引火线时,每个生产间不应超过二台机组;

6.0.10 混药或配置工序,效果件制作工序,引线制作与裁切引线工序,装药与筑药工序,压药工序,烘干工序应分别独立设置厂房。

6.0.11 1.3级厂房中氧化剂和可燃剂的粉碎和筛选、称原料厂房,应独立建设。

6.0.12 对危险品进行直接加工的岗位宜设置防护装甲、防护板或抗爆间室。

6.0.13 1.1级、1.3级厂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5m2

6.0.14 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药剂的干燥,宜采用热水和低压蒸汽或采用远红外线或利用日光烘干。当采取日光干燥时,必须在专门的晒场进行,晒场场地要求平整,严禁将制品直接晒在地面上,气温高于37℃时,应采取防阳光直接照射的措施;当采取烘干厂房干燥时,烘干厂房内的温度,应符合产品工艺安全要求,烘干温度应满足《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的规定烘干厂房内应有排湿装置,应设置感温报警装置。严禁采用明火烘干。

6.0.15 烘干厂房内危险品的堆放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产品烘干时,产品的堆垛高度不应大于1.2m,堆垛离地面不应小于0.25m,堆垛离热源不应小于0.3m

2 药剂烘干时,药剂的药层厚度不得超过0.015m,药剂离热源不应小于0.5m

6.0.16 烘干厂房和晒场应设置凉药间或凉药厂房。


7 危险品储存和运输

7.1 危险品储存

7.1.1 危险品的储存,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的规定,并应分类分级专库存放。

7.1.2 仓库内危险品的库存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生产区内的1.1级中转库单库存药量不宜超过500kg1.3级不宜超过1000kg

2 总仓库区内的成品单库存药量不宜超过20吨,烟火药、黑火药药剂库不宜超过10吨。

7.1.3 仓库内危险品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堆垛间应留有检查、清点、装运的通道。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7m;运输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l.5m

2 烟火药、黑火药堆垛的高度不应超过1.0m;成品与半成品堆垛的高度不应超过1.5m;成箱成品堆垛的高度不应超过2.5m

7.2 危险品运输

7.2.1 危险品的运输,应采用带有防火罩的汽车运输,厂内短途运输可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手推车运输,厂房之间的运输也可采用人工提送的方式。不宜采用三轮车,严禁用畜力车、翻斗车和各种挂车运输。

7.2.2 危险品生产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各类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建筑物不宜小于20m

2 1.3级建筑物不宜小于15m

3运输散露危险品的道路中心线距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构筑物,不应小于35m

7.2.3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内汽车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纵坡,不宜大于6%;用手推车运输危险品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2%。

7.2.4 机动车不应直接进入1.11.3级建筑物内,宜在建筑物门前不小于2.5m以外处进行装卸作业。

7.2.5 人工提送危险品时,宜设专用人行道,道路纵坡不宜大于8%,路面应平整,且不应设有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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