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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05

4.4 销毁场和燃放试验场的外部距离

4.4.1 危燃放试验场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4.1的规定。

4.4.1 燃放试验场的外部距离(m)

燃 放 试 验 场 类 别

地面

烟花

升空

烟花

大火箭类或直径≤lOcm礼花弹

直径>lOcm

礼花弹

危险品生产区及危险品仓库、易燃易爆液体库

50

100

200

500

1000

居民住宅

30

50

100

300

500

4.4.2 危险品的销毁采用烧毁法时,一次烧毁药量不应超过20kg,危险品销毁场作业边缘距场外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65m


5 总平面布置和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5.1 总平面布置

5.1.1 危险品生产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同时生产烟花和爆竹的工厂,应根据生产的品种,分别建立生产线,做到分小区布置。

2 生产线的厂(库)房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的要求,避免危险品的往返和交叉运输。

3 危险性建筑物之间、危险性建筑物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最小允许距离的要求。

4 同一危险等级的厂房和仓库,应集中布置;计算药量大或危险性大的厂房和仓库,宜布置在危险品生产区的边缘或其他有利于安全的地形处;粉尘污染比较大的厂房,应布置在厂区的边缘。

5 危险品生产厂房宜小型、分散。

6 危险性建筑物应错开布置,不宜长面相对。

7 危险品生产厂房靠山布置时,距山脚不宜太近。当危险品生产厂房布置在山凹中时,应考虑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有害气体的扩散。

5.1.2 危险品总仓库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仓库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结合地形布置;

2 比较危险的或计算药量较大的危险品仓库,不宜布置在 库区出入口的附近;

3 危险品仓库不宜长面相对布置;

4 运输危险品的车辆,不应在其他的防护屏障内通过。

5.1.3 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应分别设置密砌围墙,其高度不应低于2m;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12m

5.1.4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的绿化,宜种植阔叶树。

5.2 危险品生产区内最小允许距离

5.2.1 危险品生产区内各建筑物之间的内部距离,应分别按照各危险性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及其计算药量所确定的距离和本节各条所规定的距离,取其最大值。

注:内部距离均自建筑物的外墙算起。

5.2.2 危险品生产区,1.1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5.2.2 1.1 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内部距离(m)

计算药量

(kg)

无屏障

单有屏障

双有屏障

1

3

5

10

20

30

40

60

80

100

200

300

400

500

12

14

16

18

22

24

28

30

32

36

44

50

55

60

127

127

127

128

1210

12

14

15

16

18

22

25

28

30

127

127

127

127

127

127

128

129

1210

12

13

15

17

20

注: 1. 当两座相邻厂房的相对的外墙均为防火墙时,可采用括号内数字。

2. 当危险品为黑火药和不含高氯酸钾或含有惰性剂(碳酸锶)的烟火药,以及其它T.N.T.当量值相当于黑火药的烟火药时,表中数字可乘以0.8,但不得小于相应列的最小值。

5.2.3 危险品生产区,1.1级建筑物与公用建、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锅炉房的内部距离,应按表5.2.2的要求计算后再增加50%,并不应小于50m

2 与单建变电所、水塔、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内部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的内部距离,应按表5.2.2的要求计算后再增加50%,并不应小于50m

3 与厂区内办公室、食堂、汽车库的内部距离,应按表5.2.2的要求计算后再增加50%,并不应小于65m

5.2.4 危险品生产区,1.3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5.2.4 1.3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内部距离(m)

计算药量

(kg)

内部距离

50

100

200

400

6OO

800

1000

12

14

16

18

20

22

24

注:当两座相邻厂房的相对的外墙均为防火墙时,表中距离可乘以0.8

5.2.5 危险品生产区,1.3级建筑物与公用建、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锅炉房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2 与单建变电所、水塔、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35m

3 与厂区内办公室、食堂、汽车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5.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最小允许距离

5.3.1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各建筑物之间的内部距离,应按各仓库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分别计算后取其最大值。

注:内部距离均自建筑物的外墙算起。

5.3.2 危险品总仓库区,1.1级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5.3.3 危险品总仓库区,1.3级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5.3.2 1.1级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最小允许距离(m)

计算药量

(kg)

单有屏障

双有屏障

100

20

12

100

500

25

15

500

1000

30

20

1000

3000

40

25

3000

5000

50

30

5000

10000

65

40

10000

15000

70

45

15000

20000

75

50

注: 见表5.2.22

5.3.3 1.3级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最小允许距离(m)

计算药量

(kg)

内部距离

500

15

500

1000

20

1000

5000

25

5000

10000

30

10000

15000

35

15000

20000

40

5.3.4 危险品总仓库区10kV及以下变电所与危险品仓库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仓库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5.3.2的规定,并不应小于40m

2 1.3级仓库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5.3.3的规定,并不应小于25m

5.3.5 危险品总仓库区值班室,宜结合地形布置在有自然屏障处,与危险品仓库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仓库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5.3.5-1的规定。

2 1.3级仓库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5.3.5-2的规定。

3 当值班室采取抗爆结构时,其与各级仓库的最小允许距离按设计确定。

5.3.6 危险品总仓库区,当设置无固定值班人员岗哨时,岗哨与危险品仓库的距离可不按本规范第5.3.5条的要求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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