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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01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7]126号“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会同国家安全生产宜春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对《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进行修订而成,定名为《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本规范共分12章、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工艺、总图、建筑、结构、消防、废水处理、采暖通风、电气等专业的安全必要规定。

本次修订,与原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相比,保留了50条,修改了84条,取消了4条、1个附录,增加了76条、2个附录。规范修订后为206条、2个附录。主要修订内容是:调整了建筑物的危险等级,调整了危险性建筑物的内外部最小允许距离,修订了防护屏障的作用系数,修订了电气危险场所的区域划分,补充了电气安全要求。

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进行了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国烟花爆竹生产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

现将修订的《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征求意见,希望各单位结合生产、建设实践和科学研究,提出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意见,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北京市55号信箱217所、北京市宣武区西便门内大街85号,邮政编码100053)

本规范主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编单 位: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

国家安全生产宜春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

编单 位:湖南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江西省李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1

2

3 建筑物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

3.1 建筑物危险等级

3.2 计算药量

4 工程规划和外部距离

4.1 工程规划

4.2 危险品生产区的外部距离

4.3 危险品总仓库区的外部距离

4.4 销毁场和燃放试验场的外部距离

5 总平面布置和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5.1 总平面布置

5.2 危险品生产区内最小允许距离

5.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最小允许距离

5.4 防护屏障

6 工艺与布置

7 危险品储存和运输

7.1 危险品储存

7.2 危险品运输

8 建筑结构

8.1 一般规定

8.2 危险品厂房的结构选型和构造

8.3 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

8.4 危险品厂房的安全疏散

8.5 危险品厂房的建筑构造

8.6 危险品仓库的建筑结构

9

10 废水处理

11 采暖通风

11.1 一般规定

11.2 采暖

11.3 通风和空气调节

12 电气

12.1 电气危险场所分类

12.2 电气设备

12.3 室内电气线路

12.4 照明

12.5 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和配电室

12.6 室外电气线路

12.7 防雷与接地

12.8 防静电

12.9 通讯

12.10 火灾报警系统

12.11安全防范工程

12.12控制室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

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烟花爆竹行业持续、安全发展,规范烟花爆竹生产工厂和批发经营企业仓贮工程建设,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工厂、批发经营企业仓贮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零售烟花爆竹的贮存,以及军用烟火的制造、运输和贮存。

1.0.3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仓贮工程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本规范未规定的部分应执行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涉及外部安全,为此,在烟花爆竹生产工厂、批发经营企业仓贮周边规划建设居民点、企业、城镇、重要设施时,须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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