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614.83661.96
GB4962—85
Technical safety regulation for gaseous hydrogen use
为防止氢气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避免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本标准对氢气使用的安全技术作出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瓶装氢气为气源的供氢站、供氢装置和供氢作业。
使用氢气除执行本标准外,其他未作规定的问题,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1 名词术语
1.1 供氢站
汇流排间、实瓶产和空瓶间的统称。
1.2 供氢装置(或称供氢系统)
贮存、输送氢气的设备、管道和附件的组合体。
1.3 气瓶
空瓶和实瓶的统称。
1.4 实瓶
在一定充灌压力下的气瓶,一般以
1.5 空瓶
无压力或在一定残余压力下的气瓶。
1.6 集装瓶
用框架固定的若干气瓶的组合单元。
1.7 放空管
向大气中直接排放氢气的设施。
1.8 阻火器
防止氢气回火的一种安全装置。
1.9 含湿氢气
具有一定相对湿度,且在输送过程中能达到饱和并析出水分的氢气。
1.10 明火地点
室内外有外露火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1.11 散发火花地点
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和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2 供氢站
2.1 供氢站在厂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名 称 |
最小防火间距,米 | ||
其他建筑物耐火等级 |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
12 14 16 | |
甲类物品库存房 |
20 | ||
屋外变、配电站 |
25 | ||
民用建筑 |
25 | ||
重要公共建筑 |
50 | ||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
30 | ||
水槽式可燃气体贮罐,米3 |
≤500 501-10000 >10000 |
12 15 20 | |
水槽式氧气贮罐,米3 |
≤1000 >1000 |
10 12 | |
易燃液体贮罐,米3 |
1-50 51-200 201-1000 1000-5000 |
15 19 25 31 | |
可燃液体贮罐 |
按 | ||
煤和焦炭,吨 |
100-5000 >5000 |
6 8 | |
厂外铁路(中心线) |
30 | ||
厂内铁路(中心线) |
20 | ||
厂外道路(路边) |
15 | ||
厂内主要道路(路边) |
10 | ||
厂内次要道路(路边) |
5 | ||
|
|
|
|
注:①建筑物之产的防火间距按相邻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物件,
则应从其凸出部分缘算起;贮罐、变压器的防火间距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外壁算起。
②供氢站与其他建筑物相邻面的外墙均匀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及无外露的
燃烧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③固定容积可燃气体贮罐,应按其水容量(米3)和工作压力(公斤力/厘米2)的
乘积,按本表水槽式贮罐的要求执行。
④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产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的1.5倍。
2.2供氢站应采用独立的单层建筑,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不得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供氢站。当实瓶数量不超过60瓶时,可与耐火等低于二级的用氢厂房或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非明火作业的丁、戊类厂房毗连,但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
2.3 供氢站厂房的防爆设计应按TJ16-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泄压面积与房间容积的比值,不应小于其上限值。
2.4 供氢站屋架下弦的高度不宜小于
2.5 房顶应做成平面结构,防止出现积聚氢气的死角。地坪尽可能做到平整、耐磨、不发火花,且与装卸平台等高。
2.6 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集装瓶站房应防爆起重设施。
2.7 室内必须通风良好,保证空气中氢气最高含量不得超过1%(体积比)。
建筑物顶部或外墙上部设气窗(楼)或排气孔。排气孔应朝向安全地带,室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小于三次,事故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得小于七次。
2.8 电气设备的选型、配线和接地应符合国家《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9 供氢站应有防雷措施。
2.10 按GB 2894-82《安全标志》的规定在供氢站周围设置禁火标志。
3 供氢装置
3.1 氢气瓶
氢气瓶的设计、制造和检验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
3.2 集装瓶
3.3 固定容积贮气罐
3.4 管道
氢气管道与燃气管道、氧气管道平行敷设时,中间宜有不燃物料管道隔开,或净距不小于250毫米。分层敷设时,氢气管首应位于上方。
氢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管线的最小净距可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3.5 放空管
4 氢气系统运行安全要点
4.1输入系统的氢气含氧量不得超过0.5%。
4.2 氢气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不得超压,严禁负压。
4.3 管道、阀门和水封装置冻结时,只能用热水或蒸汽加热解冻,严禁使用明火烘烤。
4.4 设备、管道和阀门等连接点漏检查,可采用肥皂水或携带式可燃性所防爆检测仪,禁止使用明火。
4.5 不准在室内排放氢气。吹洗置换,放空降压,必须通过放空管排放。
4.6 当氢气发生大量泄漏或积聚时,应立即切断气源,进行通风,不得进行可能发生火花的一切操作。
4.7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氢气系统必须做耐压试验、清洗和气密试验,符合有关检验要求,才能投入使用。
4.8 氢气系统吹洗置换,一般可采用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置换法或注水排气法。
4.9 氢气系统动火检修,必须保证系统内部和动火区域氢气的最高含量不超过0.4%。
4.10 防止明火和其他激发能源。禁止使用电炉、电钻、火炉、喷灯等一切产生明火、高温的工具与热物体;不得携带火种进入禁火区;选用铜质或铍铜合金工具穿棉质工作服和防静电鞋。
5 氢气瓶使用
5.1 因生产需要,必须在现场(室内)使用气瓶,其数量不和过5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5.2 使用气瓶,禁止敲击、碰撞;不得靠近热源;夏季应防止曝晒。
5.3 必须使用专用的减压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5.4 阀门或减压器泄漏时,不和继续使用;阀门损坏时,严禁在瓶内有压力的情况下更换阀门。
5.5 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应保留0.5公斤力/厘米2以上的余压。
6 消防
6.1 供氢站应按TJ 16-74的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用水,并应根据需要配备“干粉”、“
6.2 氢气着火应采取下列措施:
6.3 氢火焰不易察觉,救护人员应防止外露皮肤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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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朱玉成、陈柏年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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