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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26

第三节 静电接地
  第8.3.1条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第8.3.2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一、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二、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三、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
  第8.3.3条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第8.3.4条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第8.3.5条 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宜小于100Ω。
  第8.3.6条 除第一类防雷系统的独立避雷针装置的接地体外,其他用途的接地体,均可用于静电接地。
  第8.3.7条 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附录二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录三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录四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表4.1
  

  附录五 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一、 炼油部分
  附表5.1
  

  二、 石油化工部分
  三、 石油化纤部分
  附表5.3
  

  附录六 防火间距起止点
  区域规划、工厂总平面布置,以及工艺装置或设施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起止点为:
  设备—设备外缘
  铁路—中心线
  道路—路边
  码头—装油臂中心及泊位
  铁路、汽车装卸鹤管—鹤管中心
  储罐或罐组—罐外壁
  火炬—火炬筒中心
  架空通信、电力线—线路中心线
  工艺装置—最外侧的设备外缘或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外轴线
  附录七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 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参加单位: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兰州石油化工设计院
  化工部第八设计院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上海金山石化总厂设计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北京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汪景砺 安定宇 张温煜 傅友义 王怀义 王士敏 李 生 白 瀚
  侯建萍 胡景沧 方华星 关明俊 倪嘉贤 郑国汉 刘学成 茅烟桥
  杨宗浩 原继增 唐学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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