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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25

第7.11.4条
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硫磺、尿素等单层仓库,建筑面积超过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时,应设火灾自动报警或电

视监视系统及室内消火栓系统;但醋酸纤维、粘胶纤维、锦纶、涤纶、腈纶纤维等易燃或燃烧猛烈的合成纤维库房宜同时设置电视监视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其库房的跨度

超过30m时,可增设高架式水炮。
  第八章 电气
  第一节 消防电源及配电
  第8.1.1条 消防水泵房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
  第8.1.2条
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事故照明,事故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第8.1.3条
重要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其配电线路宜采用耐火电缆。
  第二节 防雷
  第8.2.1条
工艺装置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分类及防雷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8.2.2条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第8.2.3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二、装有阻火器的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线;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

线;
  三、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
  四、浮顶罐(含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软铜线作电气连接;
  五、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
  第8.2.4条
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
  第8.2.5条
防雷接地装置的电阻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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