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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23

第7.9.5条 移动式消防冷却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一个储罐用水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储罐容积小于400m3时,不应小于30L/s,大于或等于400m3时,不应小于45L/s;
  二、当罐区只有一个储罐时,计算用水量可减半;
  三、当设有可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循环水池时,移动式冷却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冷却总用水量中。
  第7.9.6条
消防用水的延续时间,应按火灾时储罐安全放空所需的时间计算;当其安全放空时间超过6h时,按6h计算。
  第7.9.7条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可采用水喷淋或水喷雾等型式;但当储罐储存的物料燃烧,在罐壁可能生成碳沉积时,应设水喷雾。水喷淋可采用喷头、穿孔管

或罐顶多齿堰式等淋水型式。
  固定式水炮的喷嘴应为直流—水雾喷嘴,距罐壁宜为15~40m。固定式水炮冷却的用水量应在第7.9.4条计算用水量的基础上予以加大,且不宜小于

计算值的1.15倍。
  第7.9.8条
储罐的阀门、液位计、安全阀等,当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采用水喷雾时,均宜设喷头保护;当采用水喷淋时,均宜设喷头、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

统等辅助保护。
  第7.9.9条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储罐容积大于400m3时,供水竖管宜采用两条,并对称布置,罐顶多齿堰式淋水可为一条;
  二、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控制阀,应设于防火堤外,且距罐壁不宜小于15m,阀门控制可采用手动或遥控,阀后宜设置带旁通阀的过滤器;
  三、控制阀后及储罐上设置的管道,应采用镀锌管。
  第7.9.10条 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可采用水枪或移动式消防水炮。
  第7.9.11条 消防循环水池距最近储罐不宜小于30m,并应设防止漂浮物和油类等进入水池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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