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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21

第五节 干粉灭火系统
  第7.5.1条
扑救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和电器设备及烷基金属化合物等的火灾,宜选用钠盐干粉。当干粉与氟蛋白泡沫灭火系统联用时,应选用硅化钠盐干粉。
  第7.5.2条 下列火灾场所宜采用干粉灭火系统:
  一、封闭空间宜采用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并应确保30s内喷射的干粉量达到设计干粉浓度;
  二、局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宜采用半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
  三、扑救液化烃罐区和工艺装置内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泄漏火灾,宜采用干粉车。
  第六节 蒸汽灭火系统
  第7.6.1条
工艺装置有蒸汽供给系统时,宜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但在使用蒸汽可能造成事故的部位不得采用蒸汽灭火。
  第7.6.2条 灭火蒸汽管应从主管上方引出,蒸汽压力不宜大于1MPa。
  第7.6.3条
半固定式灭火蒸汽快速接头(简称半固定式接头)的公称直径应为20mm;与其连接的耐热胶管长度宜为15~20m。
  第7.6.4条 灭火蒸汽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热炉的炉膛及输送腐蚀性介质或带堵头的回弯头箱内,应设固定式蒸汽灭火筛孔管(简称固定式筛孔管)。每条筛孔管的蒸汽管道,应从“

蒸汽分配管”引出。“蒸汽分配管”距加热炉,不宜小于7.5m,并至少应预留两个半固定式接头;
  二、室内空间小于500m3的封闭式甲、乙、丙类泵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内,应沿一侧墙壁高出地面150~200mm处,设固定式筛孔管,并沿另一侧

墙壁适当设置半固定式接头,在其他甲、乙、丙类泵房或可燃气体压缩机房内,应设半固定式接头;
  三、在甲、乙、丙类设备区附近,宜设半固定式接头。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气体或液体设备附近,宜设固定式蒸汽筛孔管,其阀门距设

备不宜小于7.5m;
  四、在甲、乙、丙类设备的多层框架或塔类联合平台的每层或隔一层,宜设半固定式接头;
  五、当工艺装置内管廊下设置软管站时,布置在管廊下或管廊两侧的甲、乙、丙类设备附近,可不另设半固定式接头;
  六、固定式筛孔管或半固定式接头的阀门,应安装在明显、安全和开启方便的地点。
  第7.6.5条 固定式筛孔管灭火系统的蒸汽供给强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封闭式厂房或加热炉炉膛为0.003kg/s·m3;
  二、加热炉管回弯头箱为0.0015kg/s·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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