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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20

第7.3.25条 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或生产的水泵房合建,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7.3.26条 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自灌式引水系统。当消防水池处于低液位不能保证自灌引水时,宜设辅助引水系统。
  第7.3.27条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台消防水泵宜有独立的吸水管;两台以上成组布置时,其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能确保吸取全部消防用水

量;
  二、成组布置的水泵,至少应有两条出水管与环状消防水管道连接,两连接点间应设阀门。当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出水管应能输送全部消防用

水量;
  三、泵的出水管道应设防止超压的安全设施;
  四、出水管道上,直径大于300mm的阀门,宜采用电动阀门、液动阀门或气动阀门,阀门的启闭应有明显标志。
  第7.3.28条 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能力不得小于最大一台泵的能力。
  第7.3.29条 消防水泵应在接到报警后2min以内投入运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应为自动控制。
  第7.3.30条
消防水泵房应设双动力源;当采用内燃机作为备用动力源时,内燃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
  第四节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第7.4.1条 可燃液体火灾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第7.4.2条 下列场所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一、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非水溶性和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500m3水溶性甲、乙类可燃液体的固定顶罐及浮盖为易溶材料的内浮顶罐;
  二、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50000 m3的可燃液体浮顶罐;
  三、机动消防设施不能进行有效保护的可燃液体罐区;
  四、地形复杂消防车扑救困难的可燃液体罐区。
  第7.4.3条 下列场所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一、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积等于或小于200m3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二、润滑油储罐;
  三、可燃液体地面流淌火灾、油池火灾。
  第7.4.4条 下列场所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一、厂区内除第7.4.2条及第7.4.3条规定外的可燃液体罐区;
  二、工艺装置及单元内的火灾危险性大的局部场所。
  第7.4.5条
储罐区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手动操作难于保证5min内将灭火泡沫送入着火罐时,储罐区混合液管道设置的控制阀宜采用遥控或程控。
  第7.4.6条
大于或等于50000m3的浮顶罐应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可采用手动或遥控控制。大于或等于100000m3的浮顶罐,泡沫灭火系统应采用程

序控制。
  第7.4.7条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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