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16条 消火栓的数量及位置,应按其保护半径及被保护对象的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20m;
二、高压消防给水管道上的消火栓的出水量,应根据管道内的水压及消火栓出口要求的水压经计算确定,低压消防给水管道上公称直径为100mm、
150mm消火栓的出水量,可分别取15L/s、30L/s;
三、工艺装置区、罐区,宜设公称直径150mm的消火栓。
第7.3.17条
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应在工艺装置四周设置,消火栓的间距不宜超过60m。当装置内设有消防通道时,亦应在通道边设置消火栓。
可燃液体罐区、液化烃罐区距罐壁15m以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储罐可使用的数量之内。
第7.3.18条 与生产或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上设置的消火栓,应设切断阀。当检修消火栓允许停水时,可不设。
第7.3.19条 本条删除。
(Ⅳ)箱式消火栓、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第7.3.20条
工艺装置内加热炉、甲类气体压缩机、介质温度超过自燃点的热油泵及热油换热设备、长度小于30m的油泵房附近和管廊下部等宜设箱式消火栓,其保
护半径宜为30m。
第7.3.21条
工艺装置内的甲、乙类设备的框架平台高于15m时宜沿梯子敷设半固定式消防给水竖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各层需要设置带阀门的管牙接口;
二、平台面积小于或等于50m2时,管径不宜小于80mm;大于50m2时,管径不宜小于100mm;
三、框架平台长度大于25m时,宜在另一侧梯子处增设消防给水竖管,且消防给水竖管的间距不宜大于50m。
第7.3.22条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量大的甲、乙类设备的高大框架和设备群宜设置水炮保护,其设置位置距保护对象不宜小于15m,水炮的出水量宜为30~40L/s,喷
嘴应为直流—水雾两用喷嘴。
第7.3.23条
工艺装置内固定水炮不能有效保护的特殊危险设备及场所,宜设水喷淋或水喷雾系统,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系统供水的持续时间、响应时间及控制方式等,宜根据被保护对象的性质、操作需要确定;
二、系统的雨淋阀靠近被保护对象设置时,宜有防火设施保护;
三、系统的报警信号及雨淋阀工作状态应在控制室火警控制盘上显示;
四、其他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7.3.24条 对在寒冷地区设置的箱式消火栓、消防水炮、水喷淋或水喷雾等固定式消防设备,应采取防冻措施。
(Ⅴ)消防水泵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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