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颜色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18

第7.3.8条
可燃液体地上立式罐应设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其供水范围、供水强度和设置方式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供水范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表7.3.8的规定;
  二、罐壁高于17m或储罐容量大于、等于10000m3的非保温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但润滑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三、储罐固定式冷却水系统应有确保达到冷却水强度的调节设施。
  消防冷却水的供水范围和供水强度 表7.3.8
  

  注:浅盘式内浮顶罐按固定顶罐计算。
  第7.3.9条 可燃液体地上卧式罐宜采用移动式水枪冷却。冷却面积应按投影面积计算。供水强度:着火罐不应小于6
L/min·m2;邻近罐不应小于3 L/min·m2。
  第7.3.10条
可燃液体储罐消防冷却用水的延续时间:直径大于20m的固定顶罐和浮盖用易熔材料制作的浮舱式内浮顶罐,应为6h;其他储罐可为4h。
  (Ⅲ)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第7.3.11条
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的工艺装置区、罐区等,应设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压力宜为0.7~1.2MPa。其他场所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其压力应

确保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低于0.15MPa(自地面算起)。低压消防给水系统不应与循环冷却水系统合并。
  第7.3.12条 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环状管道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二、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每段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三、当某个环段发生事故时,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其余环段,应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量;与生产、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应能通过100%的

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
  四、生产、生活用水量应按70%最大小时用水的秒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第7.3.13条 地下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距冰冻线不应小于150mm。
  第7.3.14条 工艺装置区或罐区的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宜小于200mm。
  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的流速,不宜大于5m/s。
  第7.3.15条 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选用地上式消火栓;
  二、消火栓宜沿道路敷设;
  三、消火栓距路面边不宜大于5m;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
  四、地上式消火栓距城市型道路路面边不得小于0.5m;距公路型双车道路肩边不得小于0.5m;距单车道中心线不得小于3m;
  五、地上式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道路。当其设置场所有可能受到车辆冲撞时,应在其周围设置防护设施;
  六、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责任编辑 :zhaozhuxin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