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5条
石油化工企业消防车辆的车型配备,应以大型泡沫消防车为主,且应配备干粉或干粉-泡沫联用车;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尚宜配备高喷车和通讯指挥车。
第7.2.6条 消防站必须设置接受火灾报警的设施和通讯系统,其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电话报警系统的受警电话应为录音电话;
二、当设有自动报警、手动报警按钮系统时,宜设置报警信号显示盘;
三、当企业设有电视安全监视系统时,消防站宜设置显示屏幕;
四、当企业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反馈信号在消防站宜有显示。
第7.2.7条
消防站内储存泡沫液量较多时,宜设置向消防车快速灌装泡沫液的设施。一级消防站尚宜设置泡沫液罐拖车或运输车,且车上应配备向消防车输送泡沫
液的设施。
第7.2.8条
消防总站应由车库、通讯室、办公室、值勤宿舍、药剂库、器材库、蓄电池室、干燥室(寒冷或多雨地区)、培训学习室及训练场、训练塔,以及其他
必要的生活设施等组成。消防分站的组成,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7.2.9条
消防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车库室内温度不宜低于12℃。一、二级消防站的车库宜设机械排风设施。
第7.2.10条
车库、值勤宿舍必须设置警铃,并应在车库前场地一侧安装车辆出动的警灯和警铃。通讯室、车库、值勤宿舍以及通往车库走道等处应设事故照明。
第7.2.11条
车库大门应面向道路,距道路边不应小于15m。车库前场地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地面,并应有不小于2%的坡度坡向道路。
第三节 消防给水系统
(Ⅰ)消防水源
第7.3.1条
在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事故时,另一条应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
活用水的总量。
在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通过消防水池的补充水和10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
第7.3.2条 石油化工企业宜建消防水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池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当发生火灾能保证向水池连续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
二、水池的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时,可不分隔,大于1000m3时,应分隔成两个,并设带阀门的连通管;
三、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四、当消防水池与全厂性生活或生产安全水池合建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五、寒冷地区应设防冻措施。
(Ⅱ)消防用水量
第7.3.3条 厂区和居住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和相应处的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第7.3.4条 厂区和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应按表7.3.4确定。
厂区和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 表7.3.4
第7.3.5条 联合企业内的各分厂、罐区、居住区等,如有各自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分别进行计算。
第7.3.6条 一次灭火的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及建筑物的室外消防水量的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艺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类别及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当确定有困难时,可按表7.3.6选定。火
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3h。
工艺装置的消防用水量 表7.3.6
注:化纤厂房的消防用水量,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辅助生产设施的消防用水量,可按30L/s计算。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2h。
第7.3.7条 可燃液体罐组的消防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按火灾时消防用水量最大的罐组计算,其水量应为配置泡沫用水及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用水量之和;
二、当着火罐为立式罐时,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相邻罐应进行冷却;当着火罐为卧式罐时,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
内的邻近地上罐应进行冷却;
三、当邻近立式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量可按3个罐的用水量计算;当着火罐为浮顶或浮舱式内浮顶罐(浮盖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除外)时,其邻
近罐可不考虑冷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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