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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16

第二节 污水处理场与循环水场
  第6.2.1条 隔油池的保护高度,不应小于400mm。
  隔油池应设非燃烧材料的盖板,并应设蒸汽灭火设施。
  第6.2.2条
隔油池的进出水管道,应设水封。距隔油池池壁5m以内的水封井、检查井的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
  第6.2.3条 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3的规定。
  污水处理场内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m) 表6.2.3

注:可燃液体较多的其他水池的防火距离与隔油池相同。
  第6.2.4条
循环水场冷却塔的填料、收水器,当采用聚氯乙烯、玻璃钢等材质时,应采用阻燃型,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第七章 消防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7.1.1条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与生产、储存、运输的物料相适应的消防设施,供专职消防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使用。
  第二节 消防站
  第7.2.1条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消防站。消防站的规模,应根据工厂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以及邻近单位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7.2.2条
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2.5km;并且接到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
  对丁、戊类的局部场所,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到4km。
  第7.2.3条 消防站的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置区和罐区;
  二、宜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
  三、宜远离噪声场所;
  四、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第7.2.4条 消防站车辆的配置数量,应根据灭火系统设置情况满足扑救最大火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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