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厂内仓库
第5.9.1条 甲、乙、丙类的物品库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甲类物品的库房宜单独设置,其储量不应超过30t;当储量小于3t时,可与乙、丙类物品库房共用一栋建筑物,但应设独立的防火分区;
二、乙、丙类物品的储量,应按装置2至15天的产量计算确定;
三、物品应按其化学物理特性分类储存,当物料性质不允许同库储存时,应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
四、库房应通风良好;
五、对于可能产生爆炸性混合气体或在空气中能形成粉尘、纤维等爆炸性混合物的库房内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面层,需要时应设防水层。
第5.9.2条 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塑料及尿素等产品的库房,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单间面积不限。
第5.9.3条 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等包装产品的高架仓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二、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三、宜设火灾报警器和固定式水喷淋(雾)灭火系统。
第5.9.4条 在空气中能形成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的物料库房,应通风良好,并宜设火灾报警器和灭火系统。
第5.9.5条 袋装硝酸铵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第5.9.6条 甲、乙类液体的轻便容器(如瓶、桶)存放在室外时,应设防晒棚或水喷淋(雾)设施。
第5.9.7条 二硫化碳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库房温度宜保持在5~20℃之间;
二、空桶与实桶均不得露天堆放;
三、实桶应单层立放;
四、桶装库房下部应通风良好;
五、当库房采暖介质的设计温度高于100℃时,应对采暖管道、暖气片采取隔离措施;
六、二硫化碳的储罐,不应露天布置,罐内应有水封,并应防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