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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13

第七节 泵和压缩机
  第5.7.1条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的设计,应按本规范第4.2.24条规定执行。
  第5.7.1A条
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设施内,泵和压缩机等旋转设备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其他设备之间及非旋转设备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四章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5.7.2条
可燃液体泵的布置及其泵房的设计,应按本规范第4.2.25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当液化烃泵不多于2台时,可与可燃液体泵同房间布置。
  第5.7.3条
可燃气体压缩机房、液化烃泵房或可燃液体泵房安全疏散门的设置,应按本规范第4.2.31条的规定执行。
  第5.7.4条
甲、乙A类液体泵房、可燃气体压缩机房与变配电室或控制室相邻布置时,变配电室或控制室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
  第5.7.5条
在电动往复泵、齿轮泵或螺杆泵的出口管道上,应设安全阀;安全阀的放空管,应接至泵的入口管道上,并宜设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第5.7.6条 在可燃气体往复式压缩机的各段出口上,应设安全阀,安全阀的放空管,应接至压缩机一段入口管道上。
  第八节 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
  第5.8.1条 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宜地上敷设。
  第5.8.2条 在跨越铁路或道路的工艺管道上,不应设阀门、波纹管或套筒补偿器,并不得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
  第5.8.3条 多层管架的管道布置,应按本规范第4.3.5条规定执行。
  第5.8.4条 工艺管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阀门、设备开口连接,除要求法兰或螺纹连接外,应焊接连接;
  二、输送高粘、易凝介质的管道,必要时可采用法兰连接。
  第5.8.5条 在无隔热层,不排空的地上甲、乙类液体管道的每对切断阀之间,应采取泄压措施。
  第5.8.6条 罐组之间的管道布置,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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