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颜色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12

第四节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第5.4.1条 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安全梯;
  二、甲B、乙、丙A类的液体,严禁采用沟槽卸车系统;
  三、顶部敞口装车的甲B、乙、丙A类的液体,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
  四、装卸泵房至罐车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8m;
  五、在距装车栈台边缘10m以外的可燃液体输入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六、丙B液体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
  七、零位罐至罐车装卸线不应小于6m。
  第5.4.2条 洗罐站的防火设计,可按同类可燃液体装卸设施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5.4.3条 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
  二、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三、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装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四、甲B、乙A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
  五、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六、甲B、乙A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
  第5.4.4条 液化烃铁路和汽车的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的铁路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也可与可燃液体装卸共台设置;
  二、液化烃严禁就地排放;
  三、液化烃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四、液化烃的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五、液化烃的铁路装卸设施。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4.1条第一、五款的规定。
  第5.4.5条 可燃液体码头、液化烃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最小距离,应根据设计船型按表5.4.5的规定执行:
  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最小距离(m) 表5.4.5
  

  注:船舶在泊位内外档停靠时,不受此限。
  二、液化烃泊位宜单独设置,当与其他可燃液体不同时作业时,可共用一个泊位;
  三、可燃液体和液化烃的码头与其他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的《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边处的装卸船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五、液化烃的装卸管道,应采用装油臂或金属软管,并应采取安全放空措施。
  第五节 灌装站
  第5.5.1条 液化石油气的灌装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石油气的灌瓶间和储瓶库,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半敞开式建筑物下部应设通风设施;
  二、液化石油气的残液,应密闭回收,严禁就地排放;
  三、灌装站应设非燃烧材料高度不低于2.5m的实体围墙,厂区内灌装站的围墙下部应设通风口;
  四、灌瓶间和储瓶库的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表层;
  五、液化石油气缓冲罐与灌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六、灌瓶间与储瓶库的室内地面,应比室外地坪高0.6m以上。
  第5.5.2条 氢气灌瓶间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第5.5.3条 液氨和液氯等的灌装间,宜为敞开式建筑物。
  第5.5.4条 实瓶(桶)库与灌装间可设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宜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
  第5.5.5条 液化石油气、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不应露天堆放。
  第六节 火炬系统
  第5.6.1条 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空气、惰性气、酸性气及其他腐蚀性气体,不得排入火炬系统。
  第5.6.2条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在接入火炬前,应设置分液和阻火等设备。
  第5.6.3条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
  第5.6.4条 火炬应设可靠的点火系统。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责任编辑 :zhaozhuxin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