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颜色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09

第五节 耐火保护
  第4.5.1条 下列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管架,应覆盖耐火层:
  一、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
  二、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
  三、加热炉的钢支架;
  四、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主管廊的钢管架;
  五、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且总重量等于或大于25t的非可燃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框架、支架和裙座。
  第4.5.2条 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管架的下列部位,应覆盖耐火层:
  一、设备承重钢框架:单层框架的梁、柱;多层框架的楼板为透空的蓖子板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多层框架的楼板为封闭式楼板时,该

层楼板面以上的梁、柱;
  二、设备承重钢支架或加热炉钢支架:全部梁、柱;
  三、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及直径大于1.2m的裙座内侧;
  四、钢管架:底层主管带的梁、柱,且不宜低于4.5m;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管架,其全部梁柱及斜撑均应覆盖耐火层。
  第4.5.3条
涂有耐火层的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当耐火层选用防火涂料时,应采用厚型无机并能适用于烃类火灾的防火涂料。
  第六节 其他要求
  第4.6.1条
甲、乙类设备或有爆炸危险性的粉尘、可燃纤维的封闭式厂房的采暖、通风和空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采暖通风和空

气调节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4.6.2条
散发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其火灾危险性类别和爆炸危险区范围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爆炸和火灾危险环

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4.6.3条 散发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应采取防止粉尘和纤维扩散和飞扬的措施。
  第4.6.4条
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


  第4.6.5条 有可燃液体设备的多层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楼板,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渗漏至下层的措施。
  第4.6.6条 生产或储存不稳定的烯烃、二烯烃等物质时,应采取防止生成过氧化物、自聚物的措施。
  第4.6.7条 甲、乙A类设备和管道,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
  第4.6.8条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措施。
  第4.6.9条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转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第4.6.10条
当可燃液体容器内可能存在空气时,其入口管应从容器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应延伸至距容器底200mm处。
  第4.6.11条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装置内,宜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
  第4.6.12条 烧燃料气的加热炉应设长明灯并宜设置火焰监测器。
  第4.6.13条 凡有隔热衬里的设备(加热炉除外),其外壁应涂刷超温显示剂或设置测温点。
  第4.6.14条 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装置内的电缆,宜架空敷设,并应采用阻燃型。
  第4.6.15条
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室、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第4.6.16条 可燃气体的电除尘、电除雾等电滤器系统,应有防止产生负压和控制含氧量超过规定指标的设施。
  第4.6.17条
正压通风设施的取风口,宜位于甲、乙A类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高出地面9m以上或爆炸危险区1.5m以上,两者中取较大值。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责任编辑 :zhaozhuxin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