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厂内道路
第3.3.1条 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第3.3.2条
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平交;若必须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
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
第3.3.3条 主干道及其厂外延伸部分,应避免与调车频繁的厂内铁路或邻近厂区的厂外铁路平交。
第3.3.4条 生产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若为单车道应满足错车要求。
第3.3.5条
工艺装置区、液化烃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液体的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
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
第3.3.6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区内的储罐与消防车道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任何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
二、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80m。
第3.3.7条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股道平行的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股道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二、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0m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
第3.3.8条
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
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第四节 厂内铁路
第3.4.1条 厂内铁路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
第3.4.2条 工艺装置的固体产品铁路装卸线,可布置在该装置的仓库或贮存场(池)的边缘。
第3.4.3条 当液化烃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液化烃栈台应布置在装卸区的一侧。
第3.4.4条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一栈台的鹤管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甲、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12m;
二、对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8m。
可燃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距离可减少25%。
第3.4.5条
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档至最后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第3.4.6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
第3.4.7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车辆的线段,应为平直段。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平坡曲线上。
第3.4.8条
在甲、乙、丙类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但装卸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7m。
可燃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距离可减少25%。
第五节 厂内管线综合
第3.5.1条 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四周布置。
第3.5.2条 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铁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第3.5.3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横穿铁路或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
第3.5.4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炼油工艺装置、化工生产单元或设施;但可跨越罐区泵房(棚)。在跨越泵房(棚)
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法兰、螺纹接头和补偿器等。
第3.5.5条
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电缆沟、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第3.5.6条 各种工艺管道或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或路肩上下。
第3.5.7条 布置在公路型道路路肩上的管架支柱、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至双车道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
二、至单车道中心线不应小于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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