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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03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石油化工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1.0.3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
  第二章 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2.0.1条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
  第2.0.2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
  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液化径、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2.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三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
  第一节 区域规划
  第3.1.1条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3.1.2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1.3条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3.1.4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第3.1.5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3.1.6条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第3.1.7条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
  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3.1.7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表3.1.7
  

  注:①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②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③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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