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对无火花型“n”见第1章注1。不符合本标准和1.2专用标准的电气设备,如经检验单位认可,可在产品上标示符号“s”做为特殊型。
5) 电气设备的类型符号:
Ⅰ(煤矿用电气设备);
Ⅱ或ⅡA、ⅡB、ⅡC(除煤矿外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如果电气设备只允许使用在某一特定的气体中,则在符号Ⅱ后面写上气体的化学符号或名称。
6) Ⅱ类设备的温度组别或最高表面温度(℃),或者两者并有。当这两个符号都用时,温度组别放在后面,并用括号括上。
例如:T1或
最高表面温度超过
例如:
用于特殊气体的Ⅱ类电气设备,不必标出相应温度。在符号5.2规定时,标记上应包括Ta或Tamb和环境温度范围或符号×。
7) 产品编号,但下列情况除外:
――接线用的附件(电缆和导管引入装置、挡板、连接板、插接装置、绝缘套管);
――表面积很小的电气设备。
8) 检验单位标志。
9) 如果检验单位有必要说明安全使用的特殊条件时,则在防爆合格证号后面加上符号×,检验单位可以认可警告标志来代替所要求的“×”标记。
注:制造厂应确保将安全使用特殊要求及有关文件交给用户。
10) 在1.2有关防爆型式的专用标准中规定的补充项目。
11) 电气设备一般标准通常所规定的项目。该标志检验单位不再检验。
12) 其他。
27.3 一个电气设备的不同部位使用不同的防爆型式时,则每个相应部位都应具有相应防爆型式的标志。
如果一个电气设备上使用着一种以上的防爆型式时,则首先标明主要防爆型式的标志,接着是其他防爆型式的标志。
27.4 27.2中3)~6)的标志应按前述顺序排列。
27.5 第13章规定的Ex元件应在明显处标志,且其标志应清晰耐久,标出以下内容:
1) 制造厂名称或注册商标;
2) 制造厂所规定的名称、型号;
3) 符号Ex;
4) 防爆型式符号;
5) Ex元件组别符号;
6) 检验单位名称或标记;
7) 防爆合格证与后加符号“U”;
8) 1.2防爆型式专用标准规定的附加标志;
9) Ex元件一般标准规定的标志。该标志检验单位不再检查。
27.6对于小型电气设备及Ex元件,由于体积有限,检验单位可以允许减少部分标记内容,但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制造厂名称或注册商标;
2) Ex符号和防爆型式;
3) 检验单位名称或符号;
4) 防爆合格证编号;
5) 对于电气设备标符号×,对于Ex元件标符号U。
27.7 防爆标志示例
27.7.1 Ⅰ类隔爆型:ExdⅠ。
27.7.2 ⅡB类隔爆型T3组:ExdⅡBT3。ⅡA类本质安全型ia等级T5组:ExiaⅡAT5。27.7.3 采用一种以上的复合型式,须先标出主体防爆型式,后标出其他防爆型式。如Ⅱ类主体增安型并具有正压型部件T4组:ExepⅡ T4。
27.7.4 对只允许使用于一种爆炸性气体环境中的电气设备,其标志可用该气体化学分子式或名称表示,这时可不必注明温度组别。例如:Ⅱ类用于氨气环境的隔爆型:Exd Ⅱ(NH3或ExdⅡ氨。
27.7.5 对Ⅱ类电气设备的标志,可标温度组别,也可标最高表面温度,或二者都标出。例如:最高表面温度为
27.7.6 复合型电气设备。应分别在不同防爆型式的外壳上标出相应的防爆型式。
27.7.7 ⅡC类本质安全型ib等级关联设备T5组:Ex(ib)ⅡCT5。
27.7.8 Ⅰ类特殊型:Exs Ⅰ。
27.7.9 对使用于煤矿中除甲烷外,还有其他爆炸性气体,如ⅡB类T3组可燃性气体的隔爆型:ExdⅠ/ⅡBT3。
27.7.10 对既适用于Ⅰ类又适用于ⅡB类T4组的隔爆型:ExdⅠ/ⅡBT4。
27.7.11 为保证安全,指明在规定条件下使用的电气设备,例如指明具有抗低冲击能量的电气设备,在其防爆合格证之后加符号“×”。如××××-×。
27.7.12 各项标志须清晰、易见并耐久。
27.7.13 防爆合格证编号方法如下: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检验程序1]
采用说明:
1]IEC60079-0中无此附录。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和检验工作的需要,按照GB3836.1(第1版)的有关规定提出。
A1 各单位按本标准及1.2防爆型式专用标准试制的电气设备,均须送国家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对已取得“防爆合格证”的产品,其他厂生产时,仍须重新履行检验程序。
A2 检验工作包括技术文件审查和样机检验两项内容。
A3 技术文件审查须送下列资料:
a) 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
b) 与防爆性能有关的产品图样(须签字完整,并装订成册)。
以上资料各一式二份,审查合格后由检验部门盖章,一份存检验部门,一份存送检单位。
c) 按23.2规定检验单位认为确保电气设备安全性必要的其他资料。
A4 样机检验须送下列样机及资料:
a) 提供符合合格图样的完整样机,其数量应满足试验的需要。检验部门认为必要时,有权留存样机;
b) 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一式二份,审查合格后由检验部门盖章,一份存检验部门,一份存送检单位;
c) 提供检验需要的零、部件和必要的拆卸工具;
d) 有关试验报告:
以上试验报告和记录各一份。
e) 有关的工厂产品质量保证文件资料。
A5 样机检验合格后,由检验部门发给“防爆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
A6 取得“防爆合格证”后的产品,当进行局部更改且涉及相应标准的有关规定时,须将更改的技术文件和有关说明一式二份送原检验部门重新检验,若更改内容不涉及相应标准的有关规定时,应将更改的技术文件和说明送原检验部门备案。
A7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制造的电气设备,经检验合格后,发给“工业试验许可证”。取得“工业试验许可证”的产品,须经工业试验(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台数进行)。由原检验部门根据所提供的工业试验报告、本标准和专用标准的有关规定,发给“防爆合格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A8 对于既适用于Ⅰ类又适用于Ⅱ类的电气设备,须分别按Ⅰ类和Ⅱ类要求检验合格,取得防爆合格证。
A9 检验部门有权对已发给“防爆合格证”的产品进行复查,如发现与原检验的产品质量不符且影响防爆性能时,应向制造单位提出意见,必要时撤销原发的“防爆合格证”。
注:检验部门在”防爆合格证“有效期内至少应对获证产品进行一次复查,包括对制造单位产品质量保证条件核查。
附录B
(提示的附录)
气体和蒸气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
和最小点燃电流(MIC)分级1]
采用说明:
1]IEC60079-0中该附录为附录A。
对”隔爆型“电气设备而言,气体和蒸气的分级是以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为基础,在一个间隙长度为
极限值为:
A级 MESG大于
B级 MESG
C级 MIESG小于
对于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气体和蒸气的分级是以它们的最小点燃电流(MIC)与实验室用甲烷的最小点燃电流之比为基础确定的。测定MIC比值的标准方法,必须是采用IEC79-3规定的“本质安全电路的火花试验装置”,要用其他仪器测定,只有当有新的规定时才予以变更。
极限值为:
A级 MIC比值大于0.8;
B级 MIC比值0.45~0.8;
C级 MIC比值小于0.45。
大多数气体和蒸气,在两种测定中只进行一种即可列入合适的级别,下列情况下只需进行一种测定就可以。
A级 MESG大于
B级 MESG在0.55~
C级 MESG小于
在下列情况下既要测定MESG,也要测定MIC比值。
1) 在只测定MIC比值时,其值在0.8~0.9之间。要做出分级,就有必要再测定MESG。
2) 当只测定MIC比值时,其值在0.45~0.5之间,要做出分级,就有必要再测定MESG。
3) 当测定MESG时,其值在
同一系列的物质中某一气体或蒸气,可以从这系列分子量较小的另一物质的测定结果中,初步推算出这种气体或蒸气属于那一级。
下面表格中的气体和蒸气就是根据这个基本规则编制的。
各种气体或蒸气附带的字母意义如下:
a) MESG值分级;
b) MIC比值分级;
c) 既测定MESG,也测定MIC比值;
d) 化学结构相似性分级(初步分级)。
注
1 按体积计,含15%及以下氢气的所有甲烷混合物都应列入“工业用甲烷”。
2 为了使一氧化碳和空气混合物在标准环境温度下达到饱和,一氧化碳可以含有足够的湿度。
未列入表中的气体可按照MIC和MESG分类,但须注意其特殊性能(例如按照MIC和MESG列入ⅡC类,但它的爆炸压力超过氢气和甲烷,应列在ⅡC之外)。
3 表中列出了温度组别的参考资料1]
采用说明:
1]为便于设计、制造和检验,本标准在表中增加相应气体的温度组别。
表B
表B(续)
表B(续)
表B(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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