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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12

注:对无火花型“n”见第1章注1。不符合本标准和1.2专用标准的电气设备,如经检验单位认可,可在产品上标示符号“s”做为特殊型。
  5) 电气设备的类型符号:

  (煤矿用电气设备);
  ⅡAⅡBⅡC(除煤矿外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如果电气设备只允许使用在某一特定的气体中,则在符号后面写上气体的化学符号或名称。
  6类设备的温度组别或最高表面温度(),或者两者并有。当这两个符号都用时,温度组别放在后面,并用括号括上。
  例如:T1350℃,或者350℃T1)。
  最高表面温度超过450℃类电气设备,应标出温度数值。
  例如:600℃
  用于特殊气体的类电气设备,不必标出相应温度。在符号5.2规定时,标记上应包括TaTamb和环境温度范围或符号×

  7) 产品编号,但下列情况除外:
  ――接线用的附件(电缆和导管引入装置、挡板、连接板、插接装置、绝缘套管);
  ――表面积很小的电气设备。
  8) 检验单位标志。
  9) 如果检验单位有必要说明安全使用的特殊条件时,则在防爆合格证号后面加上符号×,检验单位可以认可警告标志来代替所要求的“×”标记。
  注:制造厂应确保将安全使用特殊要求及有关文件交给用户。
  10) 在1.2有关防爆型式的专用标准中规定的补充项目。
  11) 电气设备一般标准通常所规定的项目。该标志检验单位不再检验。
  12) 其他。
  273 一个电气设备的不同部位使用不同的防爆型式时,则每个相应部位都应具有相应防爆型式的标志。
  如果一个电气设备上使用着一种以上的防爆型式时,则首先标明主要防爆型式的标志,接着是其他防爆型式的标志。
  274 27.23~6)的标志应按前述顺序排列。
  275 13章规定的Ex元件应在明显处标志,且其标志应清晰耐久,标出以下内容:
  1) 制造厂名称或注册商标;
  2) 制造厂所规定的名称、型号;
  3) 符号Ex
  4) 防爆型式符号;
  5 Ex元件组别符号;
  6) 检验单位名称或标记;
  7) 防爆合格证与后加符号“U”
  8 1.2防爆型式专用标准规定的附加标志;
  9 Ex元件一般标准规定的标志。该标志检验单位不再检查。
  276对于小型电气设备及Ex元件,由于体积有限,检验单位可以允许减少部分标记内容,但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制造厂名称或注册商标;
  2 Ex符号和防爆型式;
  3) 检验单位名称或符号;
  4) 防爆合格证编号;
  5) 对于电气设备标符号×,对于Ex元件标符号U
  277 防爆标志示例
  2771 Ⅰ类隔爆型:ExdⅠ
  2772 ⅡB类隔爆型T3组:ExdⅡBT3ⅡA类本质安全型ia等级T5组:ExiaⅡAT52773 采用一种以上的复合型式,须先标出主体防爆型式,后标出其他防爆型式。如类主体增安型并具有正压型部件T4组:ExepⅡ T4
  2774 对只允许使用于一种爆炸性气体环境中的电气设备,其标志可用该气体化学分子式或名称表示,这时可不必注明温度组别。例如:类用于氨气环境的隔爆型:Exd ⅡNH3ExdⅡ氨。
  2775 类电气设备的标志,可标温度组别,也可标最高表面温度,或二者都标出。例如:最高表面温度为125℃的工厂用增安型:ExeⅡT4ExeⅡ125℃)或ExeⅡ125℃T4)。
  2776 复合型电气设备。应分别在不同防爆型式的外壳上标出相应的防爆型式。
  2777 ⅡC类本质安全型ib等级关联设备T5组:ExibⅡCT5
  2778 Ⅰ类特殊型:Exs Ⅰ
  2779 对使用于煤矿中除甲烷外,还有其他爆炸性气体,如ⅡBT3组可燃性气体的隔爆型:ExdⅠ/ⅡBT3
  27710 对既适用于类又适用于ⅡBT4组的隔爆型:ExdⅠ/ⅡBT4
  27711 为保证安全,指明在规定条件下使用的电气设备,例如指明具有抗低冲击能量的电气设备,在其防爆合格证之后加符号“×”。如×××××
  27712 各项标志须清晰、易见并耐久。
  27713 防爆合格证编号方法如下: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检验程序1]
  采用说明:
  1]IEC60079-0中无此附录。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和检验工作的需要,按照GB3836.1(第1版)的有关规定提出。
  A1 各单位按本标准及1.2防爆型式专用标准试制的电气设备,均须送国家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对已取得防爆合格证的产品,其他厂生产时,仍须重新履行检验程序。
  A2 检验工作包括技术文件审查和样机检验两项内容。
  A3 技术文件审查须送下列资料:
  a) 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
  b) 与防爆性能有关的产品图样(须签字完整,并装订成册)。
  以上资料各一式二份,审查合格后由检验部门盖章,一份存检验部门,一份存送检单位。
  c) 23.2规定检验单位认为确保电气设备安全性必要的其他资料。
  A4 样机检验须送下列样机及资料:
  a) 提供符合合格图样的完整样机,其数量应满足试验的需要。检验部门认为必要时,有权留存样机;
  b) 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一式二份,审查合格后由检验部门盖章,一份存检验部门,一份存送检单位;
  c) 提供检验需要的零、部件和必要的拆卸工具;
  d) 有关试验报告:
  以上试验报告和记录各一份。
  e) 有关的工厂产品质量保证文件资料。
  A5 样机检验合格后,由检验部门发给防爆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
  A6 取得防爆合格证后的产品,当进行局部更改且涉及相应标准的有关规定时,须将更改的技术文件和有关说明一式二份送原检验部门重新检验,若更改内容不涉及相应标准的有关规定时,应将更改的技术文件和说明送原检验部门备案。
  A7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制造的电气设备,经检验合格后,发给工业试验许可证。取得工业试验许可证的产品,须经工业试验(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台数进行)。由原检验部门根据所提供的工业试验报告、本标准和专用标准的有关规定,发给防爆合格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A8 对于既适用于类又适用于类的电气设备,须分别按类和类要求检验合格,取得防爆合格证。
  A9 检验部门有权对已发给防爆合格证的产品进行复查,如发现与原检验的产品质量不符且影响防爆性能时,应向制造单位提出意见,必要时撤销原发的防爆合格证
  注:检验部门在防爆合格证有效期内至少应对获证产品进行一次复查,包括对制造单位产品质量保证条件核查。
  附录B
  (提示的附录)

  气体和蒸气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
  和最小点燃电流(MIC)分级1]
  采用说明:
  1]IEC60079-0中该附录为附录A
  对隔爆型电气设备而言,气体和蒸气的分级是以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为基础,在一个间隙长度为25mm的试验容器内完成的,测定MESG的标准方法是用IEC79-1A文件规定的试验容器;关于只有一个容积为8的球形容器内,在间隙附近点火进行测定的方法,只有当有新规定的才予以修改。
  极限值为:
  A MESG大于0.9mm
  B MESG0.5mm0.9mm
  C MIESG小于0.5mm
  对于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气体和蒸气的分级是以它们的最小点燃电流(MIC)与实验室用甲烷的最小点燃电流之比为基础确定的。测定MIC比值的标准方法,必须是采用IEC79-3规定的本质安全电路的火花试验装置,要用其他仪器测定,只有当有新的规定时才予以变更。
  极限值为:
  A MIC比值大于0.8
  B MIC比值0.450.8
  C MIC比值小于0.45
  大多数气体和蒸气,在两种测定中只进行一种即可列入合适的级别,下列情况下只需进行一种测定就可以。
  A MESG大于0.9mmMIC比值大于0.9
  B MESG0.550.9mm之间或MIC比值在0.50.8之间;
  C MESG小于0.5mmMIC比值小于0.45
  在下列情况下既要测定MESG,也要测定MIC比值。
  1) 在只测定MIC比值时,其值在0.80.9之间。要做出分级,就有必要再测定MESG
  2) 当只测定MIC比值时,其值在0.450.5之间,要做出分级,就有必要再测定MESG
  3) 当测定MESG时,其值在0.5mm0..55mm之间。要做出分级,就有必要再测定MIC比值。
  同一系列的物质中某一气体或蒸气,可以从这系列分子量较小的另一物质的测定结果中,初步推算出这种气体或蒸气属于那一级。
  下面表格中的气体和蒸气就是根据这个基本规则编制的。
  各种气体或蒸气附带的字母意义如下:
  a MESG值分级;
  b MIC比值分级;
  c) 既测定MESG,也测定MIC比值;
  d) 化学结构相似性分级(初步分级)。
  注
  1 按体积计,含15%及以下氢气的所有甲烷混合物都应列入工业用甲烷
  2 为了使一氧化碳和空气混合物在标准环境温度下达到饱和,一氧化碳可以含有足够的湿度。
  未列入表中的气体可按照MICMESG分类,但须注意其特殊性能(例如按照MICMESG列入ⅡC类,但它的爆炸压力超过氢气和甲烷,应列在ⅡC之外)。
  3 表中列出了温度组别的参考资料1]
  采用说明:
  1]为便于设计、制造和检验,本标准在表中增加相应气体的温度组别。
  表B
  


  表B(续)
  


  表B(续)
  


  表B(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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