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1 外风扇的通风孔
旋转电机的外风扇通风孔的防护等级按GB-T4942.1规定,
——进风端最低应为IP20;
——排风端最低应为IP10。
立式旋转电机必须防止垂直落下的异物进入通风孔。Ⅰ类旋转电机,当通风孔的结构和布置使大于12.5mm的异物不能垂直坠落或振动进入到电机的转动部件上时,采用防护等级IP10即满足要求。
17.2 通风系统的结构和安装
风扇、风扇罩和通风孔挡板的抗冲击能力应符合23.4.3.1和23.4.3.3的规定。
17.3 通风系统中的间隙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外风扇、风扇罩、通风孔挡板和它们的紧固零件相互间的距离最小为风扇最大直径的1/100,且不小于1mm,不必超过5mm。当有关零件经过机械加工时,此距离允许缩小到1mm。
17.4 外风扇及风扇罩材料
17.4.1 旋转电机用的外风扇,按第23.4.7.8规定的方法测得的电阻,不得超过1GΩ,但风扇旋转线速度小于50m/s的Ⅱ类电机除外。
17.4.2 制造厂给出的塑料使用温度高于风扇额定运行最高温度20K(在额定范围内),则认为该塑料的热稳定性是合格的。
17.4.3 旋转电机用含轻金属制造的外风扇,应符合8.1或8.3的规定。
18 开关的补充规定
18. 1 触头式开关不允许浸在可燃性绝缘油中。
18. 2 隔离开关(不允许在额定负载时操作)应与负荷断路装置在电气或机械上联锁。
对于Ⅱ类设备可在隔离开关执行机构旁加“严禁带负荷操作”的警告牌。
18.3 开关柜设有隔离开关时,隔离开关操作位置必须分明,设置上应能清楚地显示出隔离开关的接触位置或可靠地显示出断开位置(详见IEC60947-1),这个隔离开关和开关柜的盖板或门之间的每个联锁都应保证只有当隔离开关的触头完全切断时,盖板和门才有可能打开。
18.4 Ⅰ类开关柜的隔离开关操纵机构在其断开位置时,应借助一个扣锁锁住。
18.5 如果Ⅰ类开关柜具有短路故障和接地故障的继电器保护,则继电器动作后应锁定。如果开关柜具有能从壳外进行就地复位装置时,则复位装置的盖应采用9.2的特殊紧固件。
18.6 外壳内带遥控电路的电路接点若受非手动操作(例如电的、机械的、磁的、光电的、气动的、液压的、声学的、热的作用)而使电路接通或断开时,那么外壳的门和盖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与隔离开关联锁,除非内部的非保护电路已断开;
b) 或者设置“严禁带电开盖”的警告牌。
在上述a)的情况下,如果在隔离开关断开后仍有一些内部元件带电时,为了减少维护人员的危险,带电元件应采用以下保护方式之一:
1)1.2规定的防爆型式;
2)下列防护措施: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符合GB3836。3增安型“e”的规定;并且
——内部有一附加壳体把带电件保护在内,该壳体防护等级至少为GB4208的IP20,且工具不能通过开口直接接触带电件;
——内部增设“严禁带电开盖”的警告牌。
19 熔断器的补充规定
有熔断器的外壳应设联锁装置,仅在电源断电时才能安装或更换内部元件,并且在外壳可靠关合后熔断器方能带电。或者增设“严禁带电开盖”的警告牌。
20 插接装置的补充规定
20.1 插接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a) 用机械、电气或其他方法联锁,在带电条件下,插接装置不能断开,当断开时插头不得带电。
b) 用9.2特殊紧固件连接在一起,并增设“严禁带电断开”的警告牌。在与电池连接的情况下,如断开前不能断电,则警告标志应为“只允许在非危险场所断开”。
20.2 额定电流在10A以内,交流额定电压在250V或直流电压在60V以内时,插接装置如果符合以下全部要求,则不必符合20.1的规定:
——插座接在电源侧;
——插头与插座分离前有灭弧延迟时间;
——在灭弧期间插头插座应符合GB3836.2隔爆型“d”的规定;
——分开后的带电件应符合1.2所规定的任一防爆型式。
20.3 严禁未插入插座的插头元件带电。
21 灯具的补充规定
21.1 灯具中的光源应有透明保护罩,该透明保护罩可由网孔小于50mm×50mm的保护网来保护,如果网孔超过50mm×50mm则认为该灯具无保护。
透明罩和保护网应经受23.4.3.1规定的试验。
灯具的安装不应仅靠一个螺钉。用吊环安装时,吊环可作为灯具的一部分铸造或焊接在外壳上。如果吊环用螺纹旋在外壳上时,应另有防止扭转松动的措施。
21.2 除了GB3836.4规定的本质安全型灯具外,灯具可打开的盖子:
a) 应带有自动联锁装置,使得盖子开启时,灯座的所有电极自动切断电源;
b) 或设置“严禁带电打开”的警告牌。
在上述a)的情况下,如果在断路器断开后,除灯座之外的某些部件仍带电时,为了减少维护人员的危险,带电部件应采用下列防护方式之一:
c) 1.2规定的防爆型式;
d) 下列防护措施:
——断路器的设置应使它不能由手动误操作给非保护件通电;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符合GB3836。3增安型“e”的规定;
——内部有附加壳体把带电件保护在内,该壳体防护等级至少为GB4208的IP30,且工具不能经过开口直接接触带电件。
附加壳体上增加“严禁带电打开”的警告牌。
21.3 不允许用游离金属钠灯(符合IEC60192低压钠灯)。可以使用高压钠灯(例如符合IEC60662)。
22 手提灯和帽灯的补充规定
22.1 Ⅰ类帽灯
Ⅰ类帽灯应符合GB7957矿用安全帽灯的规定。
22.2 Ⅱ类帽灯和手提灯
22.2.1 在灯具处于各种位置状态,均应防止电解液流出。
注:手提灯和帽灯可能接触电解液的材料应具有耐化学腐蚀性能。
22.2.2 如果光源和电源是分别设在不同的外壳中用电缆连接时,则电缆引入装置和连接电缆应按附录D中D3.1或D3.2进行试验。
23 型式检查和试验
23.1 总则
型式检查和试验的目的在于确认电气设备的样机或样品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和有关防爆型式的专用标准的规定。
23.2 资料审查
检验单位应审查制造厂所提供的资料是否能够确切和完整地保证电气设备的防爆安全性。
检验单位还应审查电气设备在图纸上是否遵循了本标准的规定和相应防爆型式专用标准的规定。
23.3 样机和样品与资料一致性
检验单位应确认制造厂提交进行型式试验的电气设备的样机或样品,与制造厂提供的上述审查合格的资料 是否相符。
23.4 型式试验
23.4.1 总则
样机或样品应由检验单位依据本标准和相应防爆型式专用标准对型式试验的规定进行试验,但是,检验单位
——可以取消认为不必要的试验项目,检验单位应记录全部的试验结果和取消项目的取消理由;
——不应对Ex元件已试验过的项目进行重复试验。
试验可以在检验单位的试验室进行,也可以在检验单位监督下的其他地点进行。
为了使电气设备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和有关防爆型式专用标准的规定,检验单位可以按实际情况要求制造厂对电气设备进行修改。
23.4.2 各项试验都应在检验单位认为最不利的情况下进行。
23.4.3 机械试验
23.4.3.1 冲击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