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对所有电气设备的规定
6. 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符合1.2所述防爆型式专用标准对本标准的修正。
注:如果电气设备承受一些不利的特殊条件(如:运行条件恶劣、潮湿影响、化学剂的影响、环境温度的变化)则用户应说明这些要求,并且由用户和制造厂之间商定相应的措施。Ⅰ类电气设备防潮要求见附录C1]
采用说明:
1]IEC60079-0中对Ⅰ类电气设备防潮要求无具体规定,本标准增加的“Ⅰ类电气设备防潮要求”见附录C。
6.2 开启外壳门、盖的允许时间
6.2.1内装电容器且具有快动式门或盖的电气设备外壳,由断电至开盖的时间间隔须大于电容器放电至下列剩余能量所需的时间:
——当充电电压在200V及以上时:
ⅠA、ⅡA电气设备:0.2mJ
ⅡB电气设备:0.06mJ
ⅡC电气设备:0.02mJ
——当充电电压低于200V时,剩余能量值可为上述能量值的2倍。
6.2.2 内装热元件且具有快动式门或盖的电气设备外壳,由断电至开盖的时间间隔须大于热元件温度降至低于电气设备允许最高表面温度所需的时间。
6.2.3 应设警告牌标明6.2.1、6.2.2规定的时间间隔(如:“放电后X分钟方可打开”,X为所需延迟时间),或设“有爆炸性气体时请勿打开”的警告牌。
7 非金属外壳和外壳的非金属部件
非金属外壳及与防爆型式关联的外壳非金属部件均应按23.4.7的规定进行试验。与防爆型式关联的密封圈按附录D3.3的规定试验。
7. 1 材料的规定
7.1.1 按23.2制造厂提供的资料应规定外壳及外壳部件的材料和加工工艺过程。
7.1.2 对于塑料的规定应包括:
――制造厂名称:
――准确完整的参考资料、颜色、包含的充填物及其他添加剂的含量(也可给出标准号);
――表面处理(如抛光等);
――对应热稳定曲线20000h点的温度指数T1,在该点按照GB-T11026.1、IEC60216-2和GB-T9341测定弯曲强度降低不超过50%。如果材料在热辐射之前试验不折断,则温度指数按照ISO527-2标准用1A或1B类试棒测定的抗拉强度确定。
上述特性的数值应由制造厂提供并负责。
7.2 热稳定性
在最高环境温度下(见5.2),塑料外壳或外壳部件最热点的温度(见23.4.6.1)至少应比对应20000h点的温度指数T1低20K。塑料外壳或外壳部件还应具有耐热和耐寒性能(见23.4.7.3和23.4.7.4)。
7. 3 塑料外壳及外壳部件的静电电荷
本要求仅适用于下列设备的塑料外壳、外壳的塑料部件和设备的其他暴露塑料部件:
――移动式电气设备;
――可能被摩擦或擦拭塑料部件的固定式电气设备。
7.3.1 I类电气设备
塑料外壳表面面积大于100cm2时,应设计为在正常使用维护和进行清洁的情况下能防止产生引燃危险的静电电荷的结构。
塑料外壳表面按照23.4.7.8在温度为(23±2)℃、相对湿度为(50±5)%的条件下测量时,测得的表面绝缘电阻不应超过1GΩ;或者用选择外壳和外壳部件的尺寸、形状和布置,或者采取其他保护方法,以防止引燃危险的静电电荷产生。
如果在设计上不能避免引燃危险时,则应有一个警告牌标明在运行中须采用的安全措施。
注
1 在选择电气绝缘材料时,应考虑其最小表面绝缘电阻,以防止因裸露的塑料部件碰触带电件而产生的问题。
2 用于爆炸性气体长时间或持续存在的场所的塑料外壳还应有更进一步的限制。
7.3.2 Ⅱ类电气设备
塑料外壳应设计成为在正常使用、维护和进行清洁的情况下,能避免产生引燃危险的静电电荷的结构,该要求可通过下列措施之一来满足:
a) 合理选材,使其按23.4.7.8要求在温度为(23±2)℃、相对湿度(50±5)%条件下测量的表面绝缘电阻不超过1GΩ。
b) 通过限定塑料外壳或外壳塑料部件的最大表面面积(见注2):
――对于ⅡA、ⅡB类电气设备不得超过100cm2,如果在塑料裸露部分用接地金属框架围住,则最大面积允许增加至400cm2。
――对于ⅡC类电气设备包括透明件不得超过20cm2,如果塑料部件有附加防静电电荷措施,最大面积允许增加至100cm2。
c) 选择合理尺寸、形状和布置、或用其他安全措施使其不产生危险静电电荷。
如果不能通过外壳的设计来避免引燃危险时,则应设置一个警告牌标明在运行中采用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