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类:煤矿用电气设备;
Ⅱ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用于煤矿的电气设备,其爆炸性气体环境除了甲烷外,可能还含有其他成份的爆炸性气体时,应按照Ⅰ类和Ⅱ类相应气体的要求进行制造和检验。该电气设备应有相应标准(例如ExdⅠ/ⅡBT3或ExdⅠ/Ⅱ(NH3))。
4.2 Ⅱ类电气设备可以按爆炸性气体的特性进一步分类。
4.2.1 Ⅱ类隔爆型“d”和本质安全型“i”电气设备又分为ⅡA、ⅡB和ⅡC类。
注
1 这种分类对于隔爆型电气设备按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对于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按最小引燃电流(MIC)划分(见附录B);
2 标志ⅡB的设备可适用于ⅡA设备的使用条件,标志ⅡC的设备可适用于ⅡA及ⅡB设备的使用条件。
4.2.2 所有防爆型式的Ⅱ类电气设备分为T1~T6组,并按
4.3 电气设备可以按某一特定爆炸性气体进行检验,在该情况下,电气设备应取得相应的证书和标志。
5 温度
5. 1 最高表面温度
5.1.1 对于Ⅰ类电气设备,其最高表面温度应按23.2的要求在有关文件中规定。
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
——
——
注:用户选用Ⅰ类电气设备时,如果温度超过
5.1.2 Ⅱ类电气设备应按照27.2中6)的规定作温度标志,在优先按表1标出温度分组,或标实际最高表面温度。必要时给出其限定使用的气体名称。
表1 Ⅱ类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分组
5.2 环境温度
电气设备应设计在环境温度为
若环境温度超出上述范围应视为特殊情况,制造厂应将环境温度范围在资料中给出,并在铭牌上标出符号Ta或Tamb和特殊环境温度范围;或按27.2中9)规定在防爆合格证编号后加符号“X”(见表2)。
表2 使用环境温度和附加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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