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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06

类:煤矿用电气设备;
  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用于煤矿的电气设备,其爆炸性气体环境除了甲烷外,可能还含有其他成份的爆炸性气体时,应按照类和类相应气体的要求进行制造和检验。该电气设备应有相应标准(例如ExdⅠ/ⅡBT3ExdⅠ/ⅡNH3))。
  42 Ⅱ类电气设备可以按爆炸性气体的特性进一步分类。
  421 Ⅱ类隔爆型“d”和本质安全型“i”电气设备又分为ⅡAⅡBⅡC类。
    


  1 这种分类对于隔爆型电气设备按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对于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按最小引燃电流(MIC)划分(见附录B);
  2 标志ⅡB的设备可适用于ⅡA设备的使用条件,标志ⅡC的设备可适用于ⅡAⅡB设备的使用条件。
  422 所有防爆型式的类电气设备分为T1~T6组,并按5.1.2标出与最高表面温度有关的标志。
  43 电气设备可以按某一特定爆炸性气体进行检验,在该情况下,电气设备应取得相应的证书和标志。
  5 温度
  5 1 最高表面温度
  511 对于类电气设备,其最高表面温度应按23.2的要求在有关文件中规定。
  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
  ——150℃,当电气设备表面可能堆积煤尘时;
  ——450℃,当电气设备表面不会堆积或采取措施(例如密封防尘或通风)可以防止堆积煤尘时。电气设备的实际最高表面温度应在铭牌上标示出来,或在防爆合格证号之后加符号“X”
  注:用户选用类电气设备时,如果温度超过150℃的设备表面上可能堆积煤尘时,则应考虑煤尘的影响及其着火温度。
  512 Ⅱ类电气设备应按照27.26)的规定作温度标志,在优先按表1标出温度分组,或标实际最高表面温度。必要时给出其限定使用的气体名称。
  表1 Ⅱ类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分组
  


  52 环境温度
  电气设备应设计在环境温度为-20℃~+40℃下使用,在此时不需附加标志。
  若环境温度超出上述范围应视为特殊情况,制造厂应将环境温度范围在资料中给出,并在铭牌上标出符号TaTamb和特殊环境温度范围;或按27.29)规定在防爆合格证编号后加符号“X”(见表2)。
  表2 使用环境温度和附加标记


  53 表面温度和引燃温度
  最高表面温度应低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引燃温度。某些结构元件,其总表面积不大于10cm2时,其最高表面温度相对于实测引燃温度对于类或类电气设备具有下列安全裕度时,该元件的最高表面温度允许超过电气设备上标志的组别温度:
  a) T1T2T3组电气设备为50℃
  b) T4T5T6组和类电气设备为25℃
  这个安全裕度应依据类似结构元件的经验,或通过电气设备在相应的爆炸性混合物中进行试验来保证。
  注:试验时,安全裕度可通过提高环境温度的办法来达到。
  本安电路中的小元件最高表面温度的特殊裕度按GB3836.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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