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
-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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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及危险程度,在《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中,将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划分三类八级。
第一类是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共分为三级:Q—1级场所,在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场所;Q—2级场所,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仅在不正常情况下才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场所;Q—3级场所,在不正常情况下整个空间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可能性较小,爆炸后果较轻的场所。
第二类是粉尘或纤维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共分为两级:G—1级场所,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如镁粉、铝粉、煤粉等与空气的混合物)的场所;G—2级场所,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仅在不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第三类是火灾危险场所,共分为三级:H—1级场所,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使用、加工贮存或转运闪点高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物体,而它们的数量和配置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H—2级场所,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悬浮状、堆积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它们虽然不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但在数量上与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H—3级场所,有固体可燃物质,在数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各类危险场所的“正常情况”包括正常的开车、停车、运转(如敞开装料、卸料等),也包括设备和管线正常允许的泄漏情况。“不正常情况”则包括装置损坏、误操作、维护不当及装置的拆卸、检修等。在划分一个场所是否有火灾危险时,要考虑可燃物质在场所内的数量和配置情况,以决定是否有引起火灾的可能,而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有可燃物质就属于火灾危险场所。
1987年12月16日,由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国家机械委、煤碳部、化工部、石油部、纺织部、轻工部联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分为五类。
0级区域(简称0区):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1级区域(简称1区):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2级区域(简称2区):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10级区域: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可能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11级区域: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以上所谓“正常情况”和“不正常情况”的含义基本上和《电力装置设计规模》中的一样,同时该标准中还规定了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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