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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配)电所硐室

第3.4.1条 井下主变(配)电所当与主排水泵站毗邻布置时,应设置隔墙和有栅栏防火两用门。主变(配)电所和泵站均应设有单独通至巷道的通路。通路上必须装设向外开的栅栏防火两用门及密闭(防水)门,两道门的启闭不应互相妨碍,并不得妨碍交通;当无被水淹没可能时,应只设置栅栏防火两用门。

主变(配)电所硐室的地面标高,应比其出口处井底车场(或大巷)的底板标高高出0.5m。

第3.4.2条 主变(配)电所内配电设备应预留备用位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压配电设备的备用位置不应少于安装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2台;

二、低压配电设备的备用回路数,按最多馈出线回路数的20%计算;

三、配电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不预留备用位置;当所内只装设1台配电变压器时,可预留1台备用位置。

第3.4.3条 采区变电所的出口,应装设向外开的栅栏防火两用门。

采区变电所和其它变(配)电所硐室的地面标高,应高出其出口处巷道底板标高0.2m。

第3.4.4条 设有电机和变(配)电设备的硐室,距硐室出口防火门5m内的巷道,应采用非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不得滴水。电缆沟应有防积水措施。

工作面配电点,应采用非燃性材料支护。

第3.4.5条 移动式变电站和成套配电设备必须安放在支护良好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同时应采取防滴水和机械损伤的措施。电气设备与机车车辆或输送机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7m。当电气设备设置在岔线上时,应设防止机车车辆驶入设备停车段的挡车设施。

在综采工作面进风巷道中,可将移动变电站的配电设备架设在输送机上方,且电气设备与顶板的间距必须满足操作的要求,但不得小于0.5m。

第3.4.6条 装有带油设备的变(配)电硐室,应在硐室出口的防火门处设置斜坡混凝土档,其高度应高出硐室地面0.1m。

第3.4.7条 变(配)电所硐室的长度大于6m时,应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当硐室长度大于30m时,应在中间增设1个出口。

第3.4.8条 主变(配)电所、采区变电所应留有人员值班和存放消防器材的位置。

第3.4.9条 装设电机和变(配)电设备的硐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有人值班硐室的室内温度,不应超过30℃;无人值班硐室的室内温度,不得超过35℃。

第3.4.10条 巷道中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应置于支护良好的壁龛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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