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1条 井下6~10kV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井下装设的高压矿用断路器的额定开断电流。非矿用高压油断路器用于井下时,其使用的开断电流值不应超过其额定开断电流值的一半。
第3.2.2条 电气设备类型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无爆炸危险的矿井,宜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在变(配)电所专用硐室内,可采用普通型电气设备。
二、有爆炸危险矿井,应符合表3.2.2规定。
三、宜采用无油的电力设备。
第3.2.3条 井下主变电所的配电变压器不宜少于2台。当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应能承担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
无一级负荷的小型矿井,可采用1台变压器。
表3.2.2 有爆炸危险矿井电气设备类型选择
使用场所 设备类型 |
使用场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 |
瓦斯矿井 | ||||
井底车场、总进风道或主要进风道 |
翻罐笼硐室 |
采区进风道 |
总回风道、主要回风道、采区回风道、工作面和工作面进风、回风道 | |||
低瓦斯矿井 |
高瓦斯矿井 | |||||
一、高、低压电机和电器设备 |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
矿用一般型 |
矿用防爆型 |
矿用防爆型 |
矿用防爆型 |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
二、照明灯具 |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
矿用一般型 |
矿用防爆型 |
矿用防爆型 |
矿用防爆型 |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
三、通讯、自动化装置和仪表仪器 |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
矿用一般型 |
矿用防爆型 |
矿用防爆型 |
矿用防爆型 |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
注:①表中高瓦斯矿井的井底车场、总进风道或主要进风道一栏,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和沿该巷道的机电硐室内各设备类型的选择均可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化装备和仪表、仪器)。
②表中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井底车场,在其主要泵房内,可采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
第3.2.4条 井下主变(配)电所的电源进线和母线分段,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装设断路器。
一、出线总数超过八回(不包括进线和电压互感器)路;
二、当有高压的一级负荷时;
三、进线总数大于或等于二回路;
四、上一级变电所不属矿山管理时。
第3.2.5条 井下主变(配)电所引出的馈出线应装设断路器。
第3.2.6条 井下采区变电所和其它变(配)电所内高、低压断路器的配置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双电源进线的变电所,应设置电源进线断路器。当两进线回路中一回路经常送电,另一回路备用时,母线可不分段;当两回电源同时送电时,母线应分段,并应设联络断路器。
二、单电源进线的变电所,当变压器为2台及以下且无高压馈出线时,可不设置进线断路器;当变压器超过2台时或有高压出线时,应装设进线断路器。
三、无爆炸危险的矿井,当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下时,可装设隔离开关熔断器或跌落式熔断器。
四、变压器低压侧的总开关,应采用自动空气开关或真空断路器。
五、井下采区低压馈电线上,应装设带有漏电闭锁的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
第3.2.7条 井下主变电所的低压馈出线或向井下供低压电的地面变电所的低压馈出线,均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爆炸危险的矿井,保护装置应能实现有选择性地切断故障线路或能实现漏电检测并动作于信号;
二、无爆炸危险的矿井,保护装置宜有选择性的切断故障线路或能实现漏电检测并动作于信号。
第3.2.8条 向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馈出线,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该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监视保护装置应动作于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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