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1条 井下主变(配)电所的设计应根据生产规模、主排水方式和开采方法等因素确定。主变(配)电所宜由地面主变电所供电。采区变(配)电所和其它变(配)电所宜由主变(配)电所或附近的地面变(配)电所经风井或钻孔供电。
第3.1.2条 矿井井下应采用下列配电电压:
一、井下高压电力网的配电电压,应采用6kV、10kV;
二、井下低压网络的配电电压,应采用660V、380V;综采工作面设备应采用1140V;
三、手持电气设备额定电压不应大于127V。
第3.1.3条 井下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严禁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地面上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严禁直接向井下供电,但专供架线式电机车整流设备的变压器不受此限。
第3.1.4条 井下主变(配)电所的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回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全部负荷。
向二、三级负荷供电的小型矿井井下主变(配)电所,可只设一回电源电缆。
第3.1.5条 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电缆,必须在架空线与电缆连接处装设避雷装置。
第3.1.6条 向井下供电的电源线路上不得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第3.1.7条 井下主变(配)电所的高压馈出线上,应装设相间保护装置和有选择性的接地保护装置;接地保护应动作于断路器跳闸或信号。
第3.1.8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采区供电方式,宜采用移动变电站:
一、综采、综掘工作面的用电设备;
二、由固定式采区变电所供电有困难或不经济时;
三、独头大巷掘进、附近无电源可利用时。
第3.1.9条 井下照明网路额定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爆炸危险的矿井,不得大于127V;经省煤炭局批准,有新鲜风流入的主要巷道,可采用220V;
二、无爆炸危险的矿井,固定式照明应采用220V或127V;当采用220V时,天井以及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采用36V;采掘工作面应采用36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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