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烟花爆竹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等工序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其他岗位从业人员须经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6.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设施应当符合生产厂房、储存仓库、设备仪器和工艺装备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7.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和厂址、厂房、储存仓库等设施的设计与测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8.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采取职业危害预防措施。
10.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订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12.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建设、生产和经营中,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范。
分享按钮责任编辑 :内测2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2013 ©易安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818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2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