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第5.8条对生产设备的照明要求作如下规定:
生产设备必须保证操作点和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明。但要避免各种频闪效应和眩光现象。对可移动式设备,其灯光设计按有关专业标准执行。其他设备,照明设计按GB5003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执行。
生产设备内部需要经常观察的部位,应备有照明或符合安全电压要求的电源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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