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第5.6.3款规定:
1.对于在调整、检查、维修时需要查看危险区域或人体局部(手或臂)需要伸进危险区域的生产设备,设计上必须采取防治意外启动措施:
1)在对危险区域进行防护(例如机械式防护)的同时,还应能强制切断设备的启动控制和动力源系统。
2)在总开关柜上设有多把锁,只有开启全部锁时才能合闸。
3)控制或联锁元件应直接位于危险区域,并只能由此处启动或停车。
4)用可拔出的开关钥匙。
5)设备上具有多种操纵和运转方式的选择器,应可锁闭在按预定的操作方式所选择的位置上。选择器的每一位置,仅能与一个操纵方式或运转方式向对应。
6)使设备的势能处于最小值。
2.生产设备因意外启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配置起强制作用的安全防护装置,必要时,应配置两种以上互为联锁的安全装置,以防止意外启动。
3.当动力源因故障偶然切断后又重新自动接通时,控制装置应能避免生产设备发生危险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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