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第5.5.1款规定:设计、选用和配置操纵器应与人体操作部分的特性(特别是功能特性),以及控制任务相适应。除应符合GB/T14775《操纵器一般人类工效学要求》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生产设备关键部位的操纵器,一般应设电器或机械联锁装置;
2.对可能出现误动作或被误操作的操纵器,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5.5.2款规定:设计、选用和配置信号与显示器,应适应人的感觉特性并满足以下要求:
1.信号和显示器应在安全、清晰、迅速的原则下,根据工艺流程、重要程度和使用频繁程度,配置在人员易看到和易听到的范围内。信号和显示器的性能、形式和数量,应与信息特性相适应。当其数量较多时,应根据其功能和显示的种类分区排列。区与区之间要有明显的界限。
2.信号和显示器应清晰易辨、准确无误并应消除眩光、频闪效应,与操作者的距离、角度应适宜。
3.生产设备上易发生故障或危险性较大的区域,必须配置声、光或声、光祖和的报警装置。对于事故信号,应能显示故障的位置和种类。对于危险信号,应具有足够强度并与其他信号有明显区别,其强度应明显高于生产设备使用现场其他生、光信号的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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