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第6.3条对生产设备的稳定性要求作如下规定:
1.生产设备不应在振动、风载或其他可预见的外载荷作用下倾覆或发生允许范围外的运动。
2.生产设备若通过形体设计和自身的重量分布不能满足或不能完全满足稳定性要求时,则必须采取某种安全技术措施,以保证其具有良好的稳定性。
3.对有司机驾驶或操纵并有可能发生倾覆的可行驶生产设备,其稳定系数必须大于1并应设计倾覆保护装置。
4.若所要求的稳定性必须在安装或使用地点采取特别措施或确定的使用方法才能达到时,则应在生产设备上标出,并在使用说明书中详细说明。
5.对有抗地震要求的生产设备,应在设计上采取特殊抗震安全卫生措施,并在说明书中明确指出该设备所能达到的抗地震强烈能力及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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