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节能技术与管理
1.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体系和检验制度,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后要求提供施工资质、施工方案、管理及施工人员上岗证、材料合格证及大型耐候性等形式检验报告。
2.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3.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应制定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
4.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5.掌握和熟悉节能质量控制的技术依据,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熟悉节能及相关的规范和相关的专业标准。
6.施工工艺过程质量控制:按照国家规范及实际图纸的要求,采用巡视、旁站、检测、试验等等手段检查施工过程,对外墙保温工程实施旁站监理,确保施工质量。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工艺过程的各个质量控制点,施工各工序进行跟班巡视和检查,对施工重点部位、关键部位进行旁站监督施工,现场发现质量问题及时要求施工人员整改。
7.加强工序交接检查和隐蔽工程验收控制。坚持上道工序不经检查验收不准进入下道工序的原则。把影响工序质量的因素都纳入管理状态,对重要工序设置控制点,及时检查或审核各分包单位提交的质量统计分析资料和质量控制图表。
8.行使质量监督权,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和工程暂停令;行使好质量否决权,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签署质量认证意见。
9.质量、技术鉴证。凡质量、技术问题方面有法律效力的最后签证,只能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一人签署。专业质量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可在有关质量、技术方面原始凭证上签字,最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方有效。
10.每一分项、检验批工程完成后,必须先经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并进行质量等级的评定,再经监理工程师复验达标并签认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
11.审核竣工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并提交全部工程技术资料,质量自评报告及与质量有关的技术文件,经监理工程师(总监)审核后,组织有关方进行初验,对初验提出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初验合格后,建设单位主持竣工验收,监理协助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二、建筑节能材料与设备的确定
1.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2.材料和设备进场验收应遵循下列规范:
(1)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2)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进入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检验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
(3)对材料和设备应按照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3.建筑节能工程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的规定。
4.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5.节能保温材料再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工艺要求及施工技术方案要求。当无上述要求时,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下的自然含水率,否则应采取降低含水率的措施。
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与控制
1.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项目监理部应对节能工程所含的检验批中进行认证的巡视、旁站、平行检查,要求承包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3.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的要求。节能保温材料不宜在雨雪天气中露天施工。
四、建筑节能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其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共划分为墙体节能工程、幕墙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地面节能工程、采暖节能工程、通风与空调调节能工程、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2.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当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可以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3.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无法按照上述要求划分分项工程或检验批时,可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协商进行化分。但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均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4.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应单独填写验收记录,节能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
五、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一)墙体节能工程:
1.用于墙体节能工程的材料、构件等,其品种、规范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2.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墙体节能工程采用的保温材料和粘结材料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2)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
(3)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4.墙体节能工程施工前应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对基层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基层应符合保温施工方案的要求。
5.墙体节能工程各层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照经过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
6.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柱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粘结强度和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材料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作现场拉拔试验。
(3)当墙体工程的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7.墙体节能工程各类饰面层的基层及面层施工,应符合设计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饰面层施工的基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基层应平整、洁净,含水率应符合饰面层施工的要求。
(2)外墙保温工程不宜采用粘贴饰面砖做饰面层,当采用时,其安全性与耐久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砖应做粘结强度拉拔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3)外墙保温工程的饰面层不得渗漏。当外墙外保温工程的饰面层采用饰面板开缝安装时,保温层表面应具有防水功能或采用其他防水措施。
(4)外墙外保温层及饰面层与其他部位交接的收口出,应采取密封措施。
8.外墙或毗邻不采暖空间墙体上的门窗洞口四周的侧面,墙体上凸窗四周的侧面,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节能保温措施。
9.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热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节能保温等隔断热桥措施。
(二)幕墙节能工程:
1.用于幕墙节能工程的材料、构件等,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2.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3.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试,复试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密度。
(2)幕墙玻璃: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中空玻璃露点。
(3)隔热型材:抗拉强度、抗剪强度。
4.幕墙的气密性能应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要求。当幕墙面积大于3000㎡或建筑外墙面积50%时,应现场抽取材料和配件,在检测实验室安装制作试件进行气密性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要求。
密封条应镶嵌牢固、位置正确、对接严密。单元幕墙板块之间的密封应符合设计要求。开启扇应关闭严密。
5.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且不得松脱。
6.幕墙工程热桥部位的隔断热桥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断热节点的连接应牢固。
7.幕墙隔气层应完整、严密、位置正确,穿透隔气层处的节点构造应采取密封措施。
8.冷凝水的收集和排放应畅通,并不得渗漏。
(三)门窗节能工程:
1.建筑外门窗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规定。
2.建筑外墙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3.建筑外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夏热冬冷地区:气密性、传热系数、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4.建筑门窗采用的玻璃品种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
5.严寒、夏热冬冷地区的建筑外窗,应对其气密性做现场实体检验,检测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6.外门窗框或副框与洞口之间的间隙应采用弹性闭孔材料填充饱满,并使用密封胶密封。外门框与副框之间的缝隙应使用密封胶密封。
(四)屋面节能工程:
1.用于屋面节能工程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2.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其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4.屋面保温隔热层的敷设方式、厚度、缝隙填充质量及屋面热桥部位的保温隔热做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五)地面节能工程:
1.用于地面节能工程的保温材料,其品种、规格音符和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2.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地面节能材料使用的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4.地面节能工程施工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使其达到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的要求。
5.地面保温层、隔离层、保护层等各层的设置和构造做法以及保温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施工方案施工。
6.地面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板与基层之间、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应牢固,缝隙应严密。
(2)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
(3)穿越地面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各种金属管道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断热桥的保温措施。
(六)采暖节能工程:
1.采暖节能工程采用的散热设备、阀门、仪表、管材、保温材料等产品进场时,应按设计要求对其类型、材质、规格及外观等进行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先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2.采暖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散热器和保温材料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送样取样送检:
(1)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
(2)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3.采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暖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水力平衡装置以及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安装后,采暖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分栋热计量和分户或分室(区)热量分摊的功能。
4.散热器及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组散热器的规格、数量及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散热器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5.散热器恒温阀及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恒温阀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明装散热器恒温阀不应安装在狭小和封闭空间,其恒温阀阀头应水平安装,且不应被散热器、窗帘或其他障碍物遮挡。
(3)暗装散热器的恒温阀应采用外置式温度传感器,并应安装在空气流通且能正确反映房间温度的位置上。
6.采暖系统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热力入口装置中各种部件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热计量装置、过滤器、压力表、温度计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并便于观察、维护。
(3)水力平衡装置及各类阀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并便于操作和调试。安装完毕后,应根据系统水力平衡要求进行调试并作出标志。
7.采暖管道保温层和防潮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层应采用不然或难燃材料,其材质、规格及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保温管壳的粘贴应牢固、铺设应平整。硬质或半硬质的保温管壳每节至少应用防腐金属丝或难腐织带或专用胶带进行捆扎和粘贴2道,其间距为300-350mm,且捆扎、粘贴应紧密,无滑动、松弛及断裂现场。
(3)硬质或半硬质保温管壳的拼接缝隙比应大于5mm,并用粘结材料勾缝填满。纵缝应错开,外层的水平接缝应设在侧下方。
(4)松散或软质保温材料应按规定的密度压缩其体积,疏密应均匀。毡类材料再管道上绑扎时,搭接处不应有空隙。
(5)防潮层应紧密粘贴在保温层上,封闭良好,不得有虚粘、气泡、褶皱、裂缝等缺陷。
(6)防潮层的立管应由管道的低端向高端敷设,环向搭接缝应朝向低端。纵向搭接缝应位于管道的侧面,并顺水。
(7)阀门及法兰部位的保温层结构应严密,且能单独拆卸并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8.采暖系统应随施工进度对与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或内容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9、采暖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在采暖期内与热源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采暖房间温度相对于设计温度不得低于2℃,且不应高于1℃。
(七)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1.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所使用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进场时,应按设计要求对其类型、材质、规格及外观等进行验收,并应对下列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进行核查。验收与核查的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规定。
2.风机盘管机组和绝热材料进厂时,应对其下列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
(2)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3.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及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里与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空调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功能。对设计要求分栋、分区或分户(室)冷、热计量的建筑物,空调系统应能实现相应的计量功能。
4.风机盘管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位置、高度、方向应正确,并便于维护、保养。
(3)机组与风管、回风箱及风口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4)空调过滤器的安装应便于拆卸和清理。
5.空调风管系统及部件的绝热层和防潮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绝热层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材质、规格及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绝热层与风管、部件及设备应紧密贴合,无裂缝、空隙等缺陷,且纵、横向的接缝应错开。
(3)绝热层表面应平整,当采用卷材或板材时,其厚度允许偏差为5mm。采用涂抹或其他方式时,其厚度允许偏差为10mm。
(4)风管法兰部位绝热层的厚度,不应低于风管绝热层厚度的80%。
(5)风管穿楼板和穿墙处的绝热层应连续不间断。
(6)防潮层(包括绝热层的端部)应完整,且密闭良好,其搭接缝应顺水。
(7)带有防潮层隔气层绝热材料的拼缝处,应用胶带封严,粘胶带的宽度不应小于50mm。
(8)风管系统部件的绝热,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6.通风与空调系统应随施工进度对与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或内容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7.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应进行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并应进行系统的风量调试。单机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系统的总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
(八)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1.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进行验收时应对下列技术性能进行核查,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 )检查认可,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2.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其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送样取样送检。每芯导体电阻值应符合要求。
3.工程安装完成后应对低压配电系统进行调试,调试不合格后应对低压配电质量进行检测。
4.在通电试运行中,应测试并记录照明系统的照度和功率值。
(1)照度值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
(2)功率密度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规定。
(九)检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1.检测与控制系统采用的设备、材料及附属产品进场时,应按照设计要求对其产品、规格、型号、外观和性能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各种设备、材料和产品附带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2.对经过试运转的项目,其系统的投入情况、监控功能、故障报警连锁控制及数据采集等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空调与采暖的冷热源、空调水系统的检测控制系统应成功运行,控制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通风与空调检测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5.照明自动控制系统的功能应付和设计要求。
(十)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
1.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
(1)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和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当条件具备时,也可直接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
(2)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3)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测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抽样,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4)当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时,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其检测方法、抽样数量、检测部位和合格判定标准等可在合同中约定。
2.系统节能性能检测
(1)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且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测验并出具报告。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测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
(2)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主要项目及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检测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十一)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外墙节能工程实体检验,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条件后方可进行。
2.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
(2)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
3.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4.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应合格。
(5)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5.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时应对下列资料核查,并纳入竣工技术档案:
(1)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图像资料。
(2)主要材料、设备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
(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必要时应核查检验批验收记录。
(5)建筑维护结构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记录。
(6)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报告。
(7)风管及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
(8)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9)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10)系统节能性能检验报告。
(11)其他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重要技术资料。更多建筑安全技术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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