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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架空和电缆线路上工作的安全措施(二)

第九节 去树工作

202条 在线路带电的情况下,砍伐靠近线路的树木,工作负责人须向全体人员说明线路有电,并布置安全措施。

203条 在导线两侧剪树枝时,应注意树枝掉落方向,必要时应加绳索控制,防止树枝掉在导线上。禁止用手直接从高压带电线路上拿下树枝。

204条 去树工作应携带必要的医药。上树前应观察有无蜂窝,确定站立位置及去树方法。上树时,不许抓脆弱和枯死的树枝。

205条 去树工作应有专人监护,除监护树上工作人员外,必须防止砸伤行人和车辆。

206条 去树时,禁止把安全带栓在被锯的枝叉上,小绳不应拴在身上。

第十节 变台上的工作

207条 在变台上工作应填写工作票。如果在同一天,同一线路上,几处变台上工作内容完全相同时,可用一张工作票。

208条 在变台上工作时,如果线路不停电,只能允许在母式变台上工作,并应有专人监护,禁止攀登保险器杆。

209条 在变台上工作,无论线路是否停电,必须先拉开低压侧隔离开关或取下低压保险片后,再拉开跌开式熔断器,并应将已停电的高压母线在专供接地的处所挂好接地线。

210条 用倒链撤换变压器时,应对变台的结构进行检查,看能否承受全部重量。换变压器用吊车时,应注意吊臂与钢丝绳对邻近带电导体的安全距离。

211条 变压器在变台上做试验时,变台杆上不许有人。如变压器在地面上进行试验时,应在周围装设临时围栏或红绳,并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还应有专人监护。

212条 在杆上的电容器台上工作,安全措施应与变台上工作的要求相同,但在悬挂接地线前应将电容器放电。

213条 变台杆为木杆时,应事先对杆根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糟朽情况必须先更换邦桩。

第十一节 爆破和爆破压接导线的规定

214条 在山区或流沙地带进行挖坑工作可以采用爆破法。

215条 爆破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爆破知识,并经过考试合格才能工作。爆破工作应有专人指挥。

216条 应根据土壤性质、药量、爆破方法等规定爆破基坑危险区。一般钻孔闷炮危险区半径应为50;土坑开花炮危险区半径为100;石坑危险区半径为200;裸露药包爆破的危险区半径应不小于300。如用深孔爆破加大药量时,应按具体情况扩大危险区范围。

217条 炸药和雷管应分别有专人保管,运输、携带和存放过程中严禁和易燃物放在一起。运输炸药时,不应使用拖拉机、自动翻斗汽车、汽车拖车、二轮摩托车、电瓶车、双套兽力车。运雷管时除不能使用上述车种外,亦不应用自行车。

携带雷管人员应坐在驾驶室内(但电雷管不许放在驾驶室内)。行车时,不许高速和急刹车。

218条 运输中,雷管应有防震防火措施。携带雷管时,必须将引线短路。电雷管与电池不应由同一人携带。雷雨天不应携带电雷管,并应停止爆破作业。在强电场附近不应使用电雷管。

219条 运送和填装炸药时,不应使炸药受到强烈冲击挤压。严禁使用金属物体或玻璃棒往炮眼内推送炸药,应使用木棒轻轻捣实。

220条 电雷管的接线和点火起爆必须由同一人进行。火雷管的导火索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离开危险区范围。点火者于点燃导火索后应立即离开危险区。

221条 爆破现场的工作人员,都应戴安全帽。准备起爆时,除点导火索的人以外,都必须离开危险区并进行隐蔽。

222条 起爆前,要再次检查危险区内是否有人停留,并设人警戒。放炮过程中严禁任何人进入危险区内。

223条 如需在坑内点火放炮时,应事先考虑好点火人能迅速、安全地离开坑内的措施。

224条 雷管和导火索连接时,应使用专用钳子夹雷管口,严禁碰雷汞部分,严禁用牙咬雷管口。

225条 如果有哑炮时,应等20分钟后,再去处理。不应从炮眼中抽取雷管和炸药。重新打眼时,深眼要离原眼0.6,浅眼要离原眼0.4,并与原眼方向平行。

226条 爆破时,应考虑对周围建筑物、电力线路、通讯线路等设施的影响。如有砸碰的可能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27条 爆破点距建筑物玻璃窗应在50以外,否则应采取防止玻璃震破伤人的措施。

228条 施工人员在作业时不准吸烟。

229条 带电爆破压接导线时,必须使用火雷管起爆。火雷管连同导火索或拉火管应在地面用金属物短接,全部屏蔽。带电爆破压接导线不宜使用金属壳雷管。雷管的加强帽也不应向着工作人员,以免爆破时飞出伤人。

230条 工作人员由装置爆破系统(药包、导火索、雷管)到点燃导火索的过程,都应与炸药、雷管处于等电位状态进行。

231条 导火索的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安全地离开危险区。爆破压接导线的危险距离(半径)一般为20。在可能情况下应尽量采用地面起爆。

232条 爆破压接时,应注意防止绝缘工具和绳索受损。

233条 放炮前,须将雷管、炸药移开放炮地点,最近不小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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