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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工程一般安全技术要求

  1.爆破工程施工,必须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要根据工程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2.爆破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爆破器材押运员)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公安部门发给的有效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操作。

  3.联结导火索和火雷管,必须在专用房内加工。房内不准有电气、金属设备,无关人员不得人内。

  4.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必须用锋利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导火索长度不得小于lm,导爆索禁止撞击、抛掷、践踏。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5.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专人妥善保管。

  6.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熔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7.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事先设立警戒范围,规定警戒时间、信号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起爆前要进行检查,必须待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船只、车辆全部避人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所必须坚固,道路必须畅通。

  8.使用火雷管时,导火索点火只准用专用香棒,不准使用香烟、火柴或其他明火。

  9.露天爆破安全警戒距离半径:裸露药包、深眼法不得小于400m;炮眼法(浅眼法)、药壶法不得小于200m。

  10.瞎炮处理应遵守下列要求:

  (1)严禁用掏挖或者在原炮眼内重新装炸药,应在距离原炮眼60cm外的地方,另打眼放炮。

  (2)在瞎炮未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其他作业。更多煤矿安全技术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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